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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抗字第381號

選任臨時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姜悌文林晏如李桂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381號

抗告人
王瓊雅

上列當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金運旅行社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抗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2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第二項第二行中關於「12樓2樓」之記載,應更正為「12號2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主文第2項第2行中關於被選任人辜馨葦之住址誤載為「12樓2樓」,屬顯然錯誤,應更正為「12號2樓」。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林晏如

法 官 李桂英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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