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9 分鐘讀完 全文 3,16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抗字第395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蘇嘉豐詹慶堂黃鈺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395號

抗告人
安禾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益國
相對人
裕暉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建得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對於民國105 年6 月27日本院105年度司票字第966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

相對人於原審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及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均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本票為文義證券,應記載其為本票之文字、一定之金額、無條件擔任支付、發票年月日,並由發票人簽名;若欠缺上開應記載事項之一,其票據無效。相對人以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為本票裁定之聲請,請求強制執行,然如附表所示編號002 至007 號本票上記載有「本紙本票僅供擔保借貸契約書之支付,不作他用」之字樣,另如附表所示編號001 、008 至009 號本票則記載有「本紙本票僅供擔保委任服務合約之支付,不作他用」之字樣,顯屬限制本票之兌付條件,則與本票「無條件擔任支付」之性質牴觸,屬票據有害事項,自屬無效。原裁定未查逕為准許,認定顯有違誤,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相對人於原審主張:其執有抗告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9 紙,經提示未獲付款,相對人屢次向其催討,仍置之不理,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業據其提出本票9 紙為證,經原裁定予以准許就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以及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三、按本票應記載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一定之金額、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無條件擔任支付、發票地、發票年、月、日、付款地、到期日,由發票人簽名,票據法第120 條定有明文。是以,「無條件擔任支付」為本票之絕對必要記載事實,發票人就此記載如有欠缺或違反,即屬違反強行規定,其所簽發之票據即屬無效。

四、查相對人所持有如附表所示本票,雖均載有「無條件擔任兌付」等字樣,惟於票面付款地處,編號001 本票上,載以:「本紙標(按:似為本票之誤繕)僅供擔保委任服務合約之支付,不作他用」等語;編號002 本票上,載為:「本紙標僅供擔保借貸契約書之支付,不作他用」等語;編號003 至007 號本票上,均載有:「本紙本票僅供擔保借貸契約書之支付,不作他用」之字樣;另編號008 至009 號本票則記載有「本紙本票僅供擔保委任服務合約之支付,不作他用」之字樣(下稱系爭註記)等節,有本票影本在卷可參(見原審卷第3 頁至第11頁),則系爭註記所加註之條件,即與本票不得附條件之性質不符。票據上之權利義務,基於外觀解釋原則與客觀解釋原則,悉依票上記載之文字以為決定,不得以票據以外之具體、個別情事資為判斷基礎,並加以變更或補充。且系爭註記之文字,乃記載於該等本票之正面,依整體記載形式上觀之,顯係以系爭註記之情事是否成就此一不確定事實,以為付款提示之條件,客觀上已與票據無條件擔任支付之流通性質相悖,足徵該等本票乃為附有一定付款條件之無效本票無疑。是以,該等本票為系爭註記之文字記載,有違無條件擔任支付之票據性質,應屬無效票據之事實,應堪認定。從而,原裁定依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尚有未合。抗告人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將原裁定予以廢棄,更為裁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492 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提起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非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嘉豐

法 官 詹慶堂

法 官 黃鈺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鄭仁榮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金錢單位:新臺幣/時間單位:民國)          105 年度抗字第395號│
├──┬──────┬──────┬─────────┬─────┤
│編號│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及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  │
├──┼──────┼──────┼─────────┼─────┤
│001 │104年6月12日│  408,000元 │105年6月11日      │TH3745127 │
├──┼──────┼──────┼─────────┼─────┤
│002 │104年6月12日│2,312,000元 │105年6月11日      │TH4202499 │
├──┼──────┼──────┼─────────┼─────┤
│003 │105年1月13日│  500,000元 │105年4月12日      │TH4600640 │
├──┼──────┼──────┼─────────┼─────┤
│004 │105年1月13日│1,000,000元 │105年4月12日      │TH4600641 │
├──┼──────┼──────┼─────────┼─────┤
│005 │105年1月13日│  500,000元 │105年4月12日      │TH4600642 │
├──┼──────┼──────┼─────────┼─────┤
│006 │105年5月14日│1,013,000元 │105年6月13日      │TH4600767 │
├──┼──────┼──────┼─────────┼─────┤
│007 │105年5月16日│1,519,500元 │105年6月15日      │TH4600776 │
├──┼──────┼──────┼─────────┼─────┤
│008 │105年5月14日│   37,000元 │105年6月13日      │TH5018654 │
├──┼──────┼──────┼─────────┼─────┤
│009 │105年5月16日│   55,500元 │105年6月15日      │TH5018657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抗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