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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抗字第602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姜悌文林晏如李陸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602號
抗  告  人
立豐開發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賴柏宏
相  對  人
豐澤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周錦強
相  對  人
游玉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10月4日本院105年度司票字第1410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賴柏宏為抗告人立豐開發不動產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自明。查抗告人立豐開發不動產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許惠嵐,嗣於民國105年11月21日變更登記為賴柏宏,有該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影本附卷可稽,自應由賴柏宏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林晏如

法 官 李陸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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