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智字第1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智字第1號
- 原 告
- 金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再慶
- 訴訟代理人
- 張樹萱律師
- 吳啟孝律師
- 複 代理人
- 張哲瑋律師
- 嚴逸隆律師
- 被 告
- 金嗓電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錦祥
- 訴訟代理人
- 陳志峯律師
- 黃曼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2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不得將如附表二編號9 所示曲、編號54所示詞、編號92所示曲之著作重製於如附件所示商標之電腦伴唱機及其附屬產品,並應將已重製於如附件所示商標之電腦伴唱機及其附屬產品者(包括但不限於以硬碟或其他載體儲存之電磁紀錄)予以銷燬。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如原告分別以新臺幣伍拾伍萬元、伍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壹拾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民國88年1 月6 日、同年3 月22日、同年8 月19日兩造所分別簽訂之著作授權合約書(下稱系爭三份合約)第12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就本件自有管轄權。
二、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因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第7 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之聲明為:「禁止被告將附表所示(即附表一編號1 至100 )著作複製儲存於標示為如附件所示商標(下稱Golden Voice)之任何機型電腦伴唱機及其附屬產品,並應將標示商標為Golden Voice之任何機型電腦伴唱機及其附屬產品內如附表所示之著作之重製物,包括但不限於以硬碟或其他載體儲存之電磁紀錄銷燬。」,嗣於105 年1 月11日變更聲明為:「㈠禁止被告將附表一所示著作複製儲存於標示商標為Golden Voice之任何機型電腦伴唱機及其附屬產品,並應將標示商標為Golden Voice之任何機型電腦伴唱機及其附屬產品內如附表二所示之著作之重製物,包括但不限於以硬碟或其他載體儲存之電磁紀錄銷燬;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920 萬元,及自民事訴之追加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58頁)。核原告所為訴之變更,係基於同一基礎事實而主張,且訴之主要爭點有其共同性,各請求利益之主張在社會生活上可認為同一或關聯,而就原請求之訴訟及證據資料,於審理進行在相當程度範圍內具有同一性或一體性,得期待在同一程序加以解決,避免重複審理,是其聲明之基礎事實同一,且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亦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終結,揆諸前開說明,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與被告簽立系爭三份合約,分別授權被告重製如系爭三份合約所示之歌曲(分別為附表一編號1 至100號歌曲、編號101 至102 號歌曲、編號103 至104 號歌曲),並儲存於被告商標為金嗓之型號CPX900伴唱機,而系爭三份合約第5 條約定:「乙方(即被告)以O .E .M 方式代人產製收錄有甲方(即原告)著作之任何電腦元件、媒介物、伴唱物、伴唱機或源自乙方但已改換成其他商標之任何機型之電腦伴唱機及其附屬產品,均不受本合約之保護。」,該合約第10條約定:「甲乙任一方違反本合約前述條款,違約之一方願無條件支付另一方每首(詞/曲)20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被告自應遵守上開約定。嗣被告於94年8 月註冊新商標為「Golden Voice」,迄至98年5 月全面停止使用原商標「金嗓」,並將所有伴唱機改用新商標「Golden Voice」,而被告仍將系爭三份合約中如附表二所示之96首歌曲重製於新商標「Golden Voice」之電腦伴唱機,已侵害原告之著作財產權,原告得依著作權法第84條、第88條之1 規定請求防止及排除被告之侵害行為。此外,被告雖未將附表一內編號9 、11、26、42、51、55、57、93號等8 首歌曲,重製於商標為「Golden Voice」之電腦伴唱機及其附屬產品,然與此8 首一同授權之其餘92首歌曲,均有如上經被告重製之情形,故被告對於該8 首歌曲亦有侵害之虞,自有請求防止之必要。再者,被告重製附表二所示96首歌曲之行為,已違反系爭三份合約第5 條約定之授權範圍,依該合約第10條約定以每首歌曲(詞曲)20萬元計算,原告得依民法第250條規定及系爭三份合約第10條約定,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1,920 萬元(計算式:96×20萬元=1,920 萬元)。並聲明:
㈠禁止被告將附表一所示著作複製儲存於標示商標為GoldenVoice 之任何機型電腦伴唱機及其附屬產品,並應將標示商標為Golden Voice之任何機型電腦伴唱機及其附屬產品內如附表二所示之著作之重製物,包括但不限於以硬碟或其他載體儲存之電磁紀錄銷燬;㈡被告應給付原告1,920 萬元,及自民事訴之追加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㈠被告自始至終均僅將原告授權如附表一所示之104 首歌曲灌錄於單一廠牌即被告所製造販賣之伴唱機,並無將授權歌曲重製灌錄於不同廠牌之情形,係因公司名「金嗓」二字常遭其他公司使用於類似之伴唱機等產品,致消費者常有混淆之情,且於98年間,「金嗓」之商標遭他人異議成立,經被告提起行政訴訟而敗訴,始於98年5 月停止使用原商標「金嗓」,全面改用「Golden Voice」作為商標,並於官網聲明勿擅以「金嗓」字樣做為商標使用或使用原商標「金嗓」,故被告並未違反系爭合約第5 條約定。此外,就附表二所列之歌曲,被告僅就編號9 「空笑夢」、編號54「講抹出來的一句話」、編號77「歡喜的目屎」、編號92「戲棚腳」等4 首歌曲尚有重製於系爭伴唱機,其餘歌曲早已未使用,且被告所使用之該4 首歌曲,均未見原告提出其有著作權之證明,被告係經其他真正權利人出面主張其始為著作權人,致被告另外與該等權利人簽約付費始使用該等歌曲,被告並無違法侵權之行為,而原告應就附表一所列之歌曲,舉證證明其現仍為著作權人,始能為請求。
㈡被告所生產之電腦伴唱機出廠歌曲時,係以midi檔案儲存於SD卡中,透過電腦伴唱機主機讀取,會出現旋律及螢幕上呈現伴唱字幕,至於螢幕上之背景畫面其為另一獨立之視聽著作,非音樂著作之一部,僅播放時因伴唱機內建功能運作而同時輸出,點播之歌曲(旋律、歌詞)與背景畫面沒有任何關聯,且背景畫面是隨機播放,同一首歌曲之背景可能不同,亦可播放自己所拍攝之照片、影片,如背景畫面上出現「Golden Voice」字樣,僅代表被告為該畫面之所有權人,並非表彰機器本身,原告不能單憑原證9 之點歌畫面右上角有「Golden Voice」字樣,即認該點播歌曲為被告重製。另被告生產之電腦伴唱機所使用的SD卡,容量為2G,且為一般市售通用規格,任何人皆可異動SD卡之內容,或更換成其他可能存有未授權歌曲之SD卡,亦可抽取被告早期生產之電腦伴唱機附隨之SD卡直接或拷貝後,再插入被告生產之電腦伴唱機使用。此外,被告生產之電腦伴唱機均係交予代理商販售,該電腦伴唱機並未附硬碟,僅提供開機程式及背景畫面檔案予代理商,由代理商自行加裝硬碟並灌入開機程式及背景畫面檔案後販售予消費者。又原告所指附表一編號29「相愛的理由」部分,其點歌畫面顯示之點歌編號為31238 ,與被告就該首歌曲之點歌編號12096 不同,而編號45「你的名字叫傷心」,其點歌編號為57561 ,然被告從未重製該首歌曲,故無任何編號,足證原告所提出之點歌畫面並非被告原廠機器內原有之歌曲,應係第三人或消費者自行灌錄或將早年機台內所附之SD卡複製或直接插入新機使用,與被告無涉。
㈢另被告生產CPX-900MD 電腦伴唱機使用說明書所載之影音自錄功能,係指消費者可自行灌入「原聲原影(即MV)」及「midi檔案」,而midi檔案格式則限金嗓專用檔案格式,消費者可向被告加購此檔案格式之歌曲(即其原先購買伴唱機時無附之部分),然亦有消費者係自被告之其他新舊機器內所附之SD卡內複製使用,甚至亦有聽聞市面上已出現破解被告專用格式之程式,則原告逕主張原證9 之伴唱機內之歌曲均係被告出廠時所附,實屬無據。此外,被告生產之電腦伴唱機SD卡出廠時僅內含5 千至7 千首歌曲,然原證11之伴唱機內含高達52,865首歌曲,並非被告出廠時之狀態,原告以原證11主張被告有侵權行為云云,亦屬無據。是以,被告並無原告所主張有重製儲存附表一所示歌曲於商標「Golden Voice」之電腦伴唱機及附屬產品之行為,亦無商標為「GoldenVoice 」之電腦伴唱機及附屬產品內有附表一所示歌曲而須將電磁紀錄銷毀,故原告之主張應予駁回。
㈣並聲明:⒈原告之訴駁回;⒉如受不利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免予宣告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見本院卷第236頁)
㈠兩造於88年1 月6 日、同年3 月22日、同年8 月19日,各簽立一份著作權授權合約書,分別授權被告重製如各該著作權授權合約書所示之歌曲(即附表一編號1 至100 號歌曲、編號101 至102 號歌曲、編號103 至104 號歌曲),並儲存於「CPX900」機型。
㈡被告於95年5 月註冊新商標「Golden Voice」,並將所有伴唱機改用該商標,且停用原商標「金嗓」,另於官方網站公告聲明啟事中稱:「本公司產銷之產品於出廠時所內建之歌曲,皆有向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取得合法授權」等事項。
四、得心證之理由:原告主張被告違反系爭三份合約之授權範圍,將附表二所示之96首歌曲重製於新商標「Golden Voice」之電腦伴唱機,已侵害原告之著作財產權,原告自得依著作權法第84條、第88條之1 等規定請求排除暨防止被告之侵害行為,並依民法第250 條、系爭三份合約第10條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1,920萬元等情,惟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是本件爭點厥為:㈠附表二所示之歌曲是否有重製於被告標示商標為「Golden Voice」之電腦伴唱機及其附屬產品?㈡被告是否逾越系爭三份合約書第5 條之授權範圍而重製附表二歌曲?
㈢原告是否得依著作權法第84條第1 項、第88條之1 之規定,請求被告排除及防止侵害?㈣原告是否得依民法第250 條、系爭三份合約書第10條,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1,920 萬元?茲分述如下:
㈠附表二所示之歌曲是否有重製於被告標示商標為「Golden Voice」之電腦伴唱機及其附屬產品:
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 號判例參照)。是本件原告主張被告違反系爭三份合約之約定,擅自將附表二所示歌曲重製於被告所生產商標為「Golden Voice」之電腦伴唱機,然被告否認有違反系爭三份合約重製之情,揆諸前開說明,原告自應就此事實負舉證之責。
⒉附表二編號1 至8 、10至53、55至76、78至91、93至96詞曲部分:
⑴原告就其主張被告侵權之事實,固提出原證9 、11為憑(見本院卷第66至75、222 至227 頁)。然原證9 所列電腦伴唱機畫面截圖照片僅顯示如附表二所示96首歌曲,在該「CPX900」機型伴唱機播放時,與顯示被告新商標之背景畫面同時呈現在螢幕上,惟觀之被告所生產之系爭電腦伴唱機出廠歌曲,係以MIDI檔案儲存於SD卡(非為SDHC卡或SDXC卡)中,透過電腦伴唱機主機讀取,會出現旋律及螢幕上呈現伴唱字幕,螢幕上之背景畫面為另一獨立視聽著作,非音樂著作之一部,僅播放時因被告電腦伴唱機內建功能運作而同時輸出,點播之歌曲(旋律、歌詞)與背景畫面並無任何關聯,且背景畫面是隨機播放,同一歌曲可能出現不同之背景畫面,亦可播放使用者所拍攝之照片、影片,如背景畫面出現被告新商標字樣,僅代表被告為該背景畫面之所有權人,並非表彰機器本身等節,為原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99 頁背面),是該伴唱機所顯示背景畫面雖有呈現被告新商標,然此僅能證明該畫面呈現一獨立之視聽著作,無法憑此即推定被告有重製如附表二編號1 至8 、10至53、55至76、78至91、93至96所示詞曲並標示被告之新商標於其上,且該視聽著作與歌曲所讀取之媒介亦不相同,歌曲須以MIDI檔案儲存於SD卡,經該伴唱機讀取SD卡後顯示,背景畫面係經由伴唱機之內建功能運作而輸出,既然兩者非必然同時存在,自無從依上開照片遽認係被告於生產該等視聽著作或伴唱機時同時重製上開歌曲。抑且,參之原告自承原證9 之截圖照片,係原告向一般通路購買該伴唱機,再由該伴唱機內之資料擷取等語(見本卷第218 頁背面至第219 頁),則原證9 既非直接源自被告,其伴唱機內所播放之歌曲是否為被告生產時所重製,要非無疑,亦難證明被告有親自、利用或與他人共同重製系爭著作至電腦伴唱機之行為。再者,觀之原證11即105年10月間在訴外人「建音音響行」購入商標為「Golden Voice」電腦伴唱機之照片(見本院卷第222 至227 頁),並未見電腦伴唱機有內建如附表二編號1 至8 、10至53、55至76、78至91、93至96所示歌曲之情形,況該伴唱機亦非自被告所購入而係向「建音音響行」購買,自難據此證明該伴唱機係被告生產銷售時之原始狀態。
⑵原告另主張被告生產電腦伴唱機影音自錄功能之加歌檔案,需使用被告專用檔案始能以SD、USB 將歌曲加入伴唱機之硬碟內,足見原證9 截圖照片所示之歌曲應係被告所為云云,然依該伴唱機影音自錄功能說明以觀(見本院卷第197 、231 至233 頁),該功能至多僅能證明消費者購買被告之伴唱機後,於自行灌錄歌曲至該機台時,需使用被告之專用檔案始能為之,惟與原證9 照片所示伴唱機內之歌曲均係被告所重製或確係被告生產銷售時之原始狀態等節,尚屬有間,自難憑此為有利原告之認定。
⑶綜上,原告未舉證證明被告有重製附表二編號1 至8 、10至53、55至76、78至91、93至96詞曲至被告標示商標為「Golden Voice」之電腦伴唱機及其附屬產品之事實,自難信其主張為真。
⒊附表二編號9 、54、77及92詞曲部分:
⑴按買賣他人之物,該買賣契約並非當然無效,而未獲授權擅自授權他人之著作,著作權人並不因該無權行為人之行為受有拘束,而該授權契約是否當然無效,亦非無疑。蓋倘無權授權人嗣後獲得有權授權人之授權,該授權契約仍屬有效。經查,觀諸原告所提附表二所示歌曲之專屬授權資料(見本院卷第120 至178 頁),就附表二編號9 、54、77及92所示詞曲,其中編號9 所示之曲、編號54所示之詞、編號92所示之曲,確經訴外人即該等詞曲著作權人吳嘉祥於93年7 月30日專屬授權予原告(見本院第124 至127 頁),是原告現屬附表二編號9 所示之曲、編號54所示之詞、編號92所示之曲之著作財產權人,堪以認定。又原告雖未能提出簽立系爭三份合約時(即88年間),其有經吳嘉祥授權使用上開詞曲之證據,然揆諸前揭說明,該等契約尚非當然無效,待吳嘉祥於93年7 月30日授權原告後,該授權契約就吳嘉祥前開授權之範圍內仍屬有效。
⑵另被告有將附表二編號9 、54、77及92所示詞曲重製於被告所生產商標為「Golden Voice」電腦伴唱機乙節,業據被告自承在卷(見本院卷第86頁、第235 頁背面),而被告固辯稱其受原告以外之權利人授權使用上開詞曲,然其迄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時止,僅能提出附表二編號9 所示之詞、編號54所示之曲、編號77所示之詞曲、編號92所示之詞,有分別經藍與白唱片股份有限公司、劉明瑞、邱芳德、有容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授權資料(見本院卷第101 至105 、107至109 、111 頁),復未能提出確經權利人授權使用附表二編號9 所示之曲、編號54所示之詞、編號92所示之曲之證據,自難認其所辯就附表二編號9 所示之曲、編號54所示之詞、編號92所示之曲係經原告以外之權利人授權使用之事為真。
⑶綜上,原告主張其為附表二編號9 所示之曲、編號54所示之詞、編號92所示之曲之著作財產權人,被告違反系爭三份合約之約定(詳如四之㈡所述)而重製該等詞曲於被告標示商品為「Golden Voice」電腦伴唱機等產品之事實,堪信為真。
㈡被告是否逾越系爭三份合約書第5 條之授權範圍而重製附表二歌曲:按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民法第98條定有明文。且解釋契約,應於文義上及論理上詳為推求,以探求當事人立約時之真意,並通觀契約全文,斟酌訂立契約當時及過去之事實、交易上之習慣等其他一切證據資料,本於經驗法則及誠信原則,從契約之主要目的及經濟價值作全盤之觀察,以為其判斷之基礎,不能徒拘泥字面或截取書據中一二語,任意推解致失其真意。又按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著作權法第37條第1 項亦有明文。經查,參諸系爭三份合約第5 條約定:「乙方(即被告)以O .E .M 方式代人產製收錄有甲方(即原告)著作之任何電腦元件、媒介物、伴唱物、伴唱機或源自乙方但已改換成其他商標之任何機型之電腦伴唱機及其附屬產品,均不受本合約之保護。」等內容(見本院卷第14頁背面、第64頁背面、第65頁背面),足證兩造約定被告若將「金嗓」商標改換為其他商標後,其收錄該等合約所載詞曲至被告新商標之電腦伴唱機或附屬物時,即不受系爭三份合約之保護,此乃就原告專屬授權之著作明確規範授權範圍之商標形式,據此,原告主張系爭三份合約之專屬授權,僅及於契約簽署時被告所使用之原商標「金嗓」,而不包括新商標「Golden Voice」等情,堪以採信。從而,被告辯稱系爭三份合約之前揭約定,係為防止被告將授權歌曲重製在被告為他人代工之機器或被告生產其廠廠牌機器之情形,而不包含前後具有同一行性之商標云云,顯與前述約定內容之解釋齟齬,難以採信。
㈢原告依著作權法第84條第1 項、第88條之1 之規定,請求被告排除及防止侵害部分:按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對於侵害其權利者,得請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又依著作權法第84條請求時,對於侵害行為作成之物或主要供侵害所用之物,得請求銷燬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著作權法第84條、第88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侵害原告附表二編號9 所示之曲、編號54所示之詞、編號92所示之曲之著作財產權,業如前述,則原告依上揭規定請求被告應將已重製於「Golden Voice」商標之電腦伴唱機及其附屬產品者(包括但不限於以硬碟或其他載體儲存之電磁紀錄)予以銷燬,自屬有據。又被告既曾為侵害原告上開著作財產權之行為,且被告目前仍從事販售電腦伴唱主機等業務,其亦自承尚有就前揭詞曲繼續為重製行為(見本院卷第86頁),是依被告侵害原告著作權之情事及既存之危險狀況觀之,其再度侵害之可能性甚大,故有事先加以防範之必要,從而,原告請求命被告不得將附表二編號9 所示曲、編號54所示詞、編號92所示曲之著作重製於標示「Golden Voice」商標之電腦伴唱機及其附屬產品,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原告另請求被告排除及防止侵害附表一、二其餘著作財產權部分,因原告並無證據證明被告曾以重製之方式侵害原告該等著作財產權之情事或有侵害之虞,其此部分之請求,自屬無據。
㈣原告依民法第250 條、系爭三份合約書第10條,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1,920 萬元部分:按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民法第250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經查,系爭三份合約第10條約定「甲(即原告)乙(即被告)任一方違反本合約前述條款,違約之一方願無條件支付另一方每首(詞/曲)20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等內容(見本院卷第14頁背面、第64頁背面、第65頁背面),其內已明確記載「違約」、「懲罰性違約金」等語,故應認上開約定屬違約金之性質。另按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252 條定有明文,又違約金是否相當,應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以為衡量之標準,若所約定之額數,與實際損害顯相懸殊者,法院自得酌予核減,並不因懲罰性違約金或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而異。且違約金債權,於有約定之違約情事時即已發生,不因契約解除而隨同消滅(最高法院82年度臺上字第2529號、94年度臺上字第360 號判決參照)。本件本院審酌:⒈前述被告將附表二編號9 所示之曲、編號54所示之詞、編號92所示之曲重製於電腦伴唱機而有違約之事實;⒉兩造約定違反該等合約時每首(詞曲)20萬元之違約金;⒊系爭歌曲乃多年前之老歌,已非流行新歌;⒋侵權之時間、數量等一切情事,本院認原告以每首(詞曲)20萬元為基礎計付懲罰性違約金,尚屬過高,應予以核減為每首詞或曲5 萬元為適當。是被告應賠償原告之金額為15萬元(計算式:就附表二編號9 所示之曲、編號54所示之詞、編號92所示之曲各5 萬元×3 =15萬元)。至就附表二編號1 至8 、10至53、55至76、78至91、93至96詞曲部分,因原告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何重製侵權之事實,附表二編號9 所示之詞、編號54所示之曲、編號77所示之詞曲、編號92所示之詞,因原告未能提出其經有權授權使用該等詞曲之證據資料,兩造關於此部分約定尚非有效,是原告主張依系爭三份合約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尚屬無據,要難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著作權法第84條、第88條之1 、民法第250 條、系爭三份合約第10條等,請求如主文第1 、2 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本件就原告勝訴部分,兩造分別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均核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資料,經本院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歌曲名稱 │原主唱人 │作詞人│作曲人│著作授權合約書│ ├──┼──────────┼──────┼───┼───┼───────┤ │ 1│I'M SORRY │陳雷 │劉聖雯│簡上仁│88年1 月6 日 │ ├──┼──────────┼──────┼───┼───┤(即原證1 ) │ │ 2│無解 │陳雷 │吳嘉祥│吳嘉祥│ │ ├──┼──────────┼──────┼───┼───┤ │ │ 3│算命 │蔡秋鳳 │胡曉雯│吳嘉祥│ │ ├──┼──────────┼──────┼───┼───┤ │ │ 4│輸贏 │陳雷 │蔡乙州│蔡乙州│ │ ├──┼──────────┼──────┼───┼───┤ │ │ 5│離開 │王識賢 │吳嘉祥│吳嘉祥│ │ ├──┼──────────┼──────┼───┼───┤ │ │ 6│他鄉客 │阿吉仔 │楊昌熙│楊昌熙│ │ ├──┼──────────┼──────┼───┼───┤ │ │ 7│吃頭路 │陳雷 │簡上仁│簡上仁│ │ ├──┼──────────┼──────┼───┼───┤ │ │ 8│免傷悲 │阿吉仔 │蔡乙州│蔡乙州│ │ ├──┼──────────┼──────┼───┼───┤ │ │ 9│愛妳千年萬萬年 │江美麗 │鄭進一│鄭進一│ │ ├──┼──────────┼──────┼───┼───┤ │ │ 10│空笑夢 │王中平 │武雄 │吳嘉祥│ │ ├──┼──────────┼──────┼───┼───┤ │ │ 11│思念伊 │阿吉仔 │陳亦慧│陳亦慧│ │ ├──┼──────────┼──────┼───┼───┤ │ │ 12│醉情人 │宏星特攻隊 │陳宏 │陳宏 │ │ ├──┼──────────┼──────┼───┼───┤ │ │ 13│下港的風 │王建傑 │胡曉雯│吳嘉祥│ │ ├──┼──────────┼──────┼───┼───┤ │ │ 14│公平對待 │陳雷 │簡上仁│簡上仁│ │ ├──┼──────────┼──────┼───┼───┤ │ │ 15│全部的愛 │王識賢 │吳嘉祥│吳嘉祥│ │ ├──┼──────────┼──────┼───┼───┤ │ │ 16│走過紅塵 │陳亮吟 │胡曉雯│吳嘉祥│ │ ├──┼──────────┼──────┼───┼───┤ │ │ 17│吾妻阿秋 │阿吉仔 │鄭進一│鄭進一│ │ ├──┼──────────┼──────┼───┼───┤ │ │ 18│都市的夢 │王識賢 │吳嘉祥│吳嘉祥│ │ ├──┼──────────┼──────┼───┼───┤ │ │ 19│癡情無伴 │陳雷 │陳樂融│吳嘉祥│ │ ├──┼──────────┼──────┼───┼───┤ │ │ 20│點一支煙 │宏星特攻隊 │蔡振南│蔡振南│ │ ├──┼──────────┼──────┼───┼───┤ │ │ 21│不變的笑容 │黃平洋 │胡曉雯│吳嘉祥│ │ ├──┼──────────┼──────┼───┼───┤ │ │ 22│什麼叫做愛 │陳雷 │邱芳德│邱芳德│ │ ├──┼──────────┼──────┼───┼───┤ │ │ 23│今生來註定 │陳美鳳 │李克明│徐嘉良│ │ ├──┼──────────┼──────┼───┼───┤ │ │ 24│歹竹出好筍 │阿吉仔 │陳宏 │陳宏 │ │ ├──┼──────────┼──────┼───┼───┤ │ │ 25│好額與窮赤 │陳雷 │簡上仁│簡上仁│ │ ├──┼──────────┼──────┼───┼───┤ │ │ 26│女性誤我一生 │阿吉仔 │黃建銘│黃建銘│ │ ├──┼──────────┼──────┼───┼───┤ │ │ 27│有話無塊講 │阿吉仔 │陳宏 │陳宏 │ │ ├──┼──────────┼──────┼───┼───┤ │ │ 28│命運的腳步 │阿吉仔 │蔡振南│蔡振南│ │ ├──┼──────────┼──────┼───┼───┤ │ │ 29│相愛的理由 │林淑蓉 │胡曉雯│吳嘉祥│ │ ├──┼──────────┼──────┼───┼───┤ │ │ 30│回心轉意 │阿吉仔 │蔡振南│蔡振南│ │ ├──┼──────────┼──────┼───┼───┤ │ │ 31│無你雨抹停 │楊宗憲 │胡曉雯│吳嘉祥│ │ ├──┼──────────┼──────┼───┼───┤ │ │ 32│無奈的註定 │陳雷 │王月娛│吳嘉祥│ │ ├──┼──────────┼──────┼───┼───┤ │ │ 33│愛的腳步聲 │宏星特攻隊 │陳宏 │陳宏 │ │ ├──┼──────────┼──────┼───┼───┤ │ │ 34│落魄免怨嘆 │阿吉仔 │陳宏 │陳宏 │ │ ├──┼──────────┼──────┼───┼───┤ │ │ 35│運命莫怨天 │阿吉仔 │陳宏 │陳宏 │ │ ├──┼──────────┼──────┼───┼───┤ │ │ 36│再說一次愛我 │鄭進一 │鄭進一│鄭進一│ │ ├──┼──────────┼──────┼───┼───┤ │ │ 37│我不是開玩笑 │陳雷 │劉聖雯│吳嘉祥│ │ ├──┼──────────┼──────┼───┼───┤ │ │ 38│阿吉仔去做兵 │宏星特攻隊 │黃建銘│黃建銘│ │ ├──┼──────────┼──────┼───┼───┤ │ │ 39│甜甜的白賊話 │陳雷 │劉聖雯│簡上仁│ │ ├──┼──────────┼──────┼───┼───┤ │ │ 40│我比誰人恰堅強 │阿吉仔 │陳宏 │陳宏 │ │ ├──┼──────────┼──────┼───┼───┤ │ │ 41│一生癡情有幾擺 │陳美鳳 │李克明│徐嘉良│ │ ├──┼──────────┼──────┼───┼───┤ │ │ 42│祉有你是我永遠的難忘│江美麗 │李興中│李興中│ │ ├──┼──────────┼──────┼───┼───┤ │ │ 43│情願孤獨 │江音 │張勇強│張勇強│ │ ├──┼──────────┼──────┼───┼───┤ │ │ 44│愛過之後 │江音 │陳自為│徐嘉良│ │ ├──┼──────────┼──────┼───┼───┤ │ │ 45│你的名字叫傷心 │陳亮吟 │胡曉雯│吳嘉祥│ │ ├──┼──────────┼──────┼───┼───┤ │ │ 46│你是否依然愛我 │江音 │張勇強│張勇強│ │ ├──┼──────────┼──────┼───┼───┤ │ │ 47│相愛的不是時候 │鄭進一 │鄭進一│鄭進一│ │ ├──┼──────────┼──────┼───┼───┤ │ │ 48│你的肩是我今生的天 │高勝美 │胡曉雯│吳嘉祥│ │ ├──┼──────────┼──────┼───┼───┤ │ │ 49│你是阮一生的安慰 │詹曼鈴 │李克明│徐嘉良│ │ ├──┼──────────┼──────┼───┼───┤ │ │ 50│紅塵舊夢 │江音 │張勇強│張勇強│ │ ├──┼──────────┼──────┼───┼───┤ │ │ 51│唯一的愛 │江音 │鄭進一│鄭進一│ │ ├──┼──────────┼──────┼───┼───┤ │ │ 52│不再回頭 │江音 │陳自為│林庭筠│ │ ├──┼──────────┼──────┼───┼───┤ │ │ 53│鼓勵 │阿吉仔 │陳宏 │陳亦慧│ │ ├──┼──────────┼──────┼───┼───┤ │ │ 54│相思暝 │阿吉仔 │蔡振南│蔡振南│ │ ├──┼──────────┼──────┼───┼───┤ │ │ 55│純情夢 │黃小清 │陳宏 │陳宏 │ │ ├──┼──────────┼──────┼───┼───┤ │ │ 56│人攏重感情 │阿吉仔 │呂金守│呂金守│ │ ├──┼──────────┼──────┼───┼───┤ │ │ 57│街頭巷尾 │王識賢 │吳嘉祥│吳嘉祥│ │ ├──┼──────────┼──────┼───┼───┤ │ │ 58│兩輪轎車 │王識賢 │吳嘉祥│吳嘉祥│ │ ├──┼──────────┼──────┼───┼───┤ │ │ 59│放蕩無前途 │阿吉仔 │張宗榮│呂金守│ │ ├──┼──────────┼──────┼───┼───┤ │ │ 60│不應該有的愛 │方瑞娥 │張宗榮│呂金守│ │ ├──┼──────────┼──────┼───┼───┤ │ │ 61│講抹出來的一句話 │楊宗憲 │吳嘉祥│劉明瑞│ │ ├──┼──────────┼──────┼───┼───┤ │ │ 62│誰人叫你愛的行船人 │江音 │呂金守│張宗榮│ │ ├──┼──────────┼──────┼───┼───┤ │ │ 63│愛你抹著祝你幸福 │陳雷 │劉聖雯│邱芳德│ │ ├──┼──────────┼──────┼───┼───┤ │ │ 64│風塵淚 │江音 │陳自為│徐嘉良│ │ ├──┼──────────┼──────┼───┼───┤ │ │ 65│愛情的烈酒 │江音 │陳桂珠│黃建銘│ │ ├──┼──────────┼──────┼───┼───┤ │ │ 66│請你讓我走 │江音 │張勇強│林秋離│ │ ├──┼──────────┼──────┼───┼───┤ │ │ 67│今夜我想喝醉 │鄭進一 │鄭進一│鄭進一│ │ ├──┼──────────┼──────┼───┼───┤ │ │ 68│最佳男主角 │陳雷 │吳嘉祥│吳嘉祥│ │ ├──┼──────────┼──────┼───┼───┤ │ │ 69│水中影 │詹曼鈴 │李克明│徐嘉良│ │ ├──┼──────────┼──────┼───┼───┤ │ │ 70│黃昏的碼頭 │陳雷 │李克明│徐嘉良│ │ ├──┼──────────┼──────┼───┼───┤ │ │ 71│莎喲娜啦探戈 │陳雷 │吳嘉祥│吳嘉祥│ │ ├──┼──────────┼──────┼───┼───┤ │ │ 72│愛情的飛凌機 │陳雷 │吳嘉祥│吳嘉祥│ │ ├──┼──────────┼──────┼───┼───┤ │ │ 73│水中煙 │楊宗憲 │胡曉雯│吳嘉祥│ │ ├──┼──────────┼──────┼───┼───┤ │ │ 74│漂泊的笑容 │阿吉仔 │蔡振南│蔡振南│ │ ├──┼──────────┼──────┼───┼───┤ │ │ 75│秋風女人心 │江美麗 │李興中│陳玉立│ │ ├──┼──────────┼──────┼───┼───┤ │ │ 76│風真透 │陳雷 │吳嘉祥│吳嘉祥│ │ ├──┼──────────┼──────┼───┼───┤ │ │ 77│雪中紅 │王識賢 │胡曉雯│吳嘉祥│ │ ├──┼──────────┼──────┼───┼───┤ │ │ 78│無緣的朋友 │李嘉 │胡曉雯│吳嘉祥│ │ ├──┼──────────┼──────┼───┼───┤ │ │ 79│有影無 │陳雷 │吳嘉祥│吳嘉祥│ │ ├──┼──────────┼──────┼───┼───┤ │ │ 80│夢渡人生 │江美麗 │吳嘉祥│吳嘉祥│ │ ├──┼──────────┼──────┼───┼───┤ │ │ 81│羅漢腳仔 │陳雷 │劉聖雯│簡上仁│ │ ├──┼──────────┼──────┼───┼───┤ │ │ 82│歡喜就好 │陳雷 │吳嘉祥│吳嘉祥│ │ ├──┼──────────┼──────┼───┼───┤ │ │ 83│心愛的甭哭 │陳雷 │王月娛│徐嘉良│ │ ├──┼──────────┼──────┼───┼───┤ │ │ 84│歡喜的目屎 │陳雷 │劉聖雯│邱芳德│ │ ├──┼──────────┼──────┼───┼───┤ │ │ 85│暝那會這呢長 │江美麗 │李興中│陳玉立│ │ ├──┼──────────┼──────┼───┼───┤ │ │ 86│往事就是我的安慰 │陳雷 │陳樂融│徐嘉良│ │ ├──┼──────────┼──────┼───┼───┤ │ │ 87│母親 │阿吉仔 │林煌坤│林煌坤│ │ ├──┼──────────┼──────┼───┼───┤ │ │ 88│流浪 │阿吉仔 │蔡振南│蔡振南│ │ ├──┼──────────┼──────┼───┼───┤ │ │ 89│江湖淚 │阿吉仔 │陳宏 │陳宏 │ │ ├──┼──────────┼──────┼───┼───┤ │ │ 90│吞落去 │阿吉仔 │陳宏 │陳宏 │ │ ├──┼──────────┼──────┼───┼───┤ │ │ 91│浪子淚 │陳雷 │陳宏 │陳宏 │ │ ├──┼──────────┼──────┼───┼───┤ │ │ 92│涮涮去 │阿吉仔 │陳宏 │陳宏 │ │ ├──┼──────────┼──────┼───┼───┤ │ │ 93│情深緣淺 │江音 │葉大輝│許杭 │ │ ├──┼──────────┼──────┼───┼───┤ │ │ 94│人生的腳步 │阿吉仔 │陳宏 │陳宏 │ │ ├──┼──────────┼──────┼───┼───┤ │ │ 95│命運的吉他 │阿吉仔 │陳宏 │張宗榮│ │ ├──┼──────────┼──────┼───┼───┤ │ │ 96│後悔的目屎 │阿吉仔 │陳宏 │陳宏 │ │ ├──┼──────────┼──────┼───┼───┤ │ │ 97│愛情不要賣 │陳雷 │邱芳德│邱芳德│ │ ├──┼──────────┼──────┼───┼───┤ │ │ 98│誰人陪我行 │陳雷 │李克明│徐嘉良│ │ ├──┼──────────┼──────┼───┼───┤ │ │ 99│爸爸親像山 │楊宗憲 │吳念真│吳嘉祥│ │ ├──┼──────────┼──────┼───┼───┤ │ │ 100│戲棚腳 │楊宗憲 │吳念真│吳嘉祥│ │ ├──┼──────────┼──────┼───┼───┼───────┤ │ 101│看破這場情夢 │于林真 │陳百潭│陳百潭│88年3月22日 │ ├──┼──────────┼──────┼───┼───┤(即原證7) │ │ 102│無聊的愛情 │王瑞霞 │陳百潭│陳百潭│ │ ├──┼──────────┼──────┼───┼───┼───────┤ │ 103│前世緣 │陳雷 楊靜 │陳百潭│陳百潭│88年8月19日 │ ├──┼──────────┼──────┼───┼───┤(即原證8) │ │ 104│情難 │陳百潭 │陳百潭│陳百潭│ │ └──┴──────────┴──────┴───┴───┴───────┘ 附表二: ┌──┬──┬──────────┬──────┬───┬───┬───────┐ │編號│語別│歌曲名稱 │原主唱人 │作詞人│作曲人│著作授權合約書│ ├──┼──┼──────────┼──────┼───┼───┼───────┤ │ 1│台 │I'M SORRY │陳雷 │劉聖雯│簡上仁│88年1 月6 日 │ ├──┼──┼──────────┼──────┼───┼───┤(即原證1 ) │ │ 2│台 │無解 │陳雷 │吳嘉祥│吳嘉祥│ │ ├──┼──┼──────────┼──────┼───┼───┤ │ │ 3│台 │算命 │蔡秋鳳 │胡曉雯│吳嘉祥│ │ ├──┼──┼──────────┼──────┼───┼───┤ │ │ 4│台 │輸贏 │陳雷 │蔡乙州│蔡乙州│ │ ├──┼──┼──────────┼──────┼───┼───┤ │ │ 5│台 │離開 │王識賢 │吳嘉祥│吳嘉祥│ │ ├──┼──┼──────────┼──────┼───┼───┤ │ │ 6│台 │他鄉客 │阿吉仔 │楊昌熙│楊昌熙│ │ ├──┼──┼──────────┼──────┼───┼───┤ │ │ 7│台 │吃頭路 │陳雷 │簡上仁│簡上仁│ │ ├──┼──┼──────────┼──────┼───┼───┤ │ │ 8│台 │免傷悲 │阿吉仔 │蔡乙州│蔡乙州│ │ ├──┼──┼──────────┼──────┼───┼───┤ │ │ 9│台 │空笑夢 │王中平 │武雄 │吳嘉祥│ │ ├──┼──┼──────────┼──────┼───┼───┤ │ │ 10│台 │醉情人 │宏星特攻隊 │陳宏 │陳宏 │ │ ├──┼──┼──────────┼──────┼───┼───┤ │ │ 11│台 │下港的風 │王建傑 │胡曉雯│吳嘉祥│ │ ├──┼──┼──────────┼──────┼───┼───┤ │ │ 12│台 │公平對待 │陳雷 │簡上仁│簡上仁│ │ ├──┼──┼──────────┼──────┼───┼───┤ │ │ 13│台 │全部的愛 │王識賢 │吳嘉祥│吳嘉祥│ │ ├──┼──┼──────────┼──────┼───┼───┤ │ │ 14│國 │走過紅塵 │陳亮吟 │胡曉雯│吳嘉祥│ │ ├──┼──┼──────────┼──────┼───┼───┤ │ │ 15│台 │吾妻阿秋 │阿吉仔 │鄭進一│鄭進一│ │ ├──┼──┼──────────┼──────┼───┼───┤ │ │ 16│台 │都市的夢 │王識賢 │吳嘉祥│吳嘉祥│ │ ├──┼──┼──────────┼──────┼───┼───┤ │ │ 17│台 │癡情無伴 │陳雷 │陳樂融│吳嘉祥│ │ ├──┼──┼──────────┼──────┼───┼───┤ │ │ 18│台 │點一支煙 │宏星特攻隊 │蔡振南│蔡振南│ │ ├──┼──┼──────────┼──────┼───┼───┤ │ │ 19│國 │不變的笑容 │黃平洋 │胡曉雯│吳嘉祥│ │ ├──┼──┼──────────┼──────┼───┼───┤ │ │ 20│台 │什麼叫做愛 │陳雷 │邱芳德│邱芳德│ │ ├──┼──┼──────────┼──────┼───┼───┤ │ │ 21│台 │今生來註定 │陳美鳳 │李克明│徐嘉良│ │ ├──┼──┼──────────┼──────┼───┼───┤ │ │ 22│台 │歹竹出好筍 │阿吉仔 │陳宏 │陳宏 │ │ ├──┼──┼──────────┼──────┼───┼───┤ │ │ 23│台 │好額與窮赤 │陳雷 │簡上仁│簡上仁│ │ ├──┼──┼──────────┼──────┼───┼───┤ │ │ 24│台 │有話無塊講 │阿吉仔 │陳宏 │陳宏 │ │ ├──┼──┼──────────┼──────┼───┼───┤ │ │ 25│台 │命運的腳步 │阿吉仔 │蔡振南│蔡振南│ │ ├──┼──┼──────────┼──────┼───┼───┤ │ │ 26│國 │相愛的理由 │林淑蓉 │胡曉雯│吳嘉祥│ │ ├──┼──┼──────────┼──────┼───┼───┤ │ │ 27│台 │回心轉意 │阿吉仔 │蔡振南│蔡振南│ │ ├──┼──┼──────────┼──────┼───┼───┤ │ │ 28│台 │無你雨抹停 │楊宗憲 │胡曉雯│吳嘉祥│ │ ├──┼──┼──────────┼──────┼───┼───┤ │ │ 29│台 │無奈的註定 │陳雷 │王月娛│吳嘉祥│ │ ├──┼──┼──────────┼──────┼───┼───┤ │ │ 30│台 │愛的腳步聲 │宏星特攻隊 │陳宏 │陳宏 │ │ ├──┼──┼──────────┼──────┼───┼───┤ │ │ 31│台 │落魄免怨嘆 │阿吉仔 │陳宏 │陳宏 │ │ ├──┼──┼──────────┼──────┼───┼───┤ │ │ 32│台 │運命莫怨天 │阿吉仔 │陳宏 │陳宏 │ │ ├──┼──┼──────────┼──────┼───┼───┤ │ │ 33│國 │再說一次愛我 │鄭進一 │鄭進一│鄭進一│ │ ├──┼──┼──────────┼──────┼───┼───┤ │ │ 34│台 │我不是開玩笑 │陳雷 │劉聖雯│吳嘉祥│ │ ├──┼──┼──────────┼──────┼───┼───┤ │ │ 35│台 │阿吉仔去做兵 │宏星特攻隊 │黃建銘│黃建銘│ │ ├──┼──┼──────────┼──────┼───┼───┤ │ │ 36│台 │甜甜的白賊話 │陳雷 │劉聖雯│簡上仁│ │ ├──┼──┼──────────┼──────┼───┼───┤ │ │ 37│台 │我比誰人恰堅強 │阿吉仔 │陳宏 │陳宏 │ │ ├──┼──┼──────────┼──────┼───┼───┤ │ │ 38│台 │一生癡情有幾擺 │陳美鳳 │李克明│徐嘉良│ │ ├──┼──┼──────────┼──────┼───┼───┤ │ │ 39│國 │情願孤獨 │江音 │張勇強│張勇強│ │ ├──┼──┼──────────┼──────┼───┼───┤ │ │ 40│國 │愛過之後 │江音 │陳自為│徐嘉良│ │ ├──┼──┼──────────┼──────┼───┼───┤ │ │ 41│國 │你的名字叫傷心 │陳亮吟 │胡曉雯│吳嘉祥│ │ ├──┼──┼──────────┼──────┼───┼───┤ │ │ 42│國 │你是否依然愛我 │江音 │張勇強│張勇強│ │ ├──┼──┼──────────┼──────┼───┼───┤ │ │ 43│國 │相愛的不是時候 │鄭進一 │鄭進一│鄭進一│ │ ├──┼──┼──────────┼──────┼───┼───┤ │ │ 44│國 │你的肩是我今生的天 │高勝美 │胡曉雯│吳嘉祥│ │ ├──┼──┼──────────┼──────┼───┼───┤ │ │ 45│台 │你是阮一生的安慰 │詹曼鈴 │李克明│徐嘉良│ │ ├──┼──┼──────────┼──────┼───┼───┤ │ │ 46│國 │紅塵舊夢 │江音 │張勇強│張勇強│ │ ├──┼──┼──────────┼──────┼───┼───┤ │ │ 47│國 │不再回頭 │江音 │陳自為│林庭筠│ │ ├──┼──┼──────────┼──────┼───┼───┤ │ │ 48│台 │鼓勵 │阿吉仔 │陳宏 │陳亦慧│ │ ├──┼──┼──────────┼──────┼───┼───┤ │ │ 49│台 │相思暝 │阿吉仔 │蔡振南│蔡振南│ │ ├──┼──┼──────────┼──────┼───┼───┤ │ │ 50│台 │人攏重感情 │阿吉仔 │呂金守│呂金守│ │ ├──┼──┼──────────┼──────┼───┼───┤ │ │ 51│台 │兩輪轎車 │王識賢 │吳嘉祥│吳嘉祥│ │ ├──┼──┼──────────┼──────┼───┼───┤ │ │ 52│台 │放蕩無前途 │阿吉仔 │張宗榮│呂金守│ │ ├──┼──┼──────────┼──────┼───┼───┤ │ │ 53│台 │不應該有的愛 │方瑞娥 │張宗榮│呂金守│ │ ├──┼──┼──────────┼──────┼───┼───┤ │ │ 54│台 │講抹出來的一句話 │楊宗憲 │吳嘉祥│劉明瑞│ │ ├──┼──┼──────────┼──────┼───┼───┤ │ │ 55│台 │誰人叫你愛的行船人 │江音 │呂金守│張宗榮│ │ ├──┼──┼──────────┼──────┼───┼───┤ │ │ 56│台 │愛你抹著祝你幸福 │陳雷 │劉聖雯│邱芳德│ │ ├──┼──┼──────────┼──────┼───┼───┤ │ │ 57│國 │風塵淚 │江音 │陳自為│徐嘉良│ │ ├──┼──┼──────────┼──────┼───┼───┤ │ │ 58│國 │愛情的烈酒 │江音 │陳桂珠│黃建銘│ │ ├──┼──┼──────────┼──────┼───┼───┤ │ │ 59│國 │請你讓我走 │江音 │張勇強│林秋離│ │ ├──┼──┼──────────┼──────┼───┼───┤ │ │ 60│國 │今夜我想喝醉 │鄭進一 │鄭進一│鄭進一│ │ ├──┼──┼──────────┼──────┼───┼───┤ │ │ 61│台 │最佳男主角 │陳雷 │吳嘉祥│吳嘉祥│ │ ├──┼──┼──────────┼──────┼───┼───┤ │ │ 62│台 │水中影 │詹曼鈴 │李克明│徐嘉良│ │ ├──┼──┼──────────┼──────┼───┼───┤ │ │ 63│台 │黃昏的碼頭 │陳雷 │李克明│徐嘉良│ │ ├──┼──┼──────────┼──────┼───┼───┤ │ │ 64│台 │莎喲娜啦探戈 │陳雷 │吳嘉祥│吳嘉祥│ │ ├──┼──┼──────────┼──────┼───┼───┤ │ │ 65│台 │愛情的飛凌機 │陳雷 │吳嘉祥│吳嘉祥│ │ ├──┼──┼──────────┼──────┼───┼───┤ │ │ 66│台 │水中煙 │楊宗憲 │胡曉雯│吳嘉祥│ │ ├──┼──┼──────────┼──────┼───┼───┤ │ │ 67│台 │漂泊的笑容 │阿吉仔 │蔡振南│蔡振南│ │ ├──┼──┼──────────┼──────┼───┼───┤ │ │ 68│台 │秋風女人心 │江美麗 │李興中│陳玉立│ │ ├──┼──┼──────────┼──────┼───┼───┤ │ │ 69│台 │風真透 │陳雷 │吳嘉祥│吳嘉祥│ │ ├──┼──┼──────────┼──────┼───┼───┤ │ │ 70│台 │雪中紅 │王識賢 │胡曉雯│吳嘉祥│ │ ├──┼──┼──────────┼──────┼───┼───┤ │ │ 71│台 │無緣的朋友 │李嘉 │胡曉雯│吳嘉祥│ │ ├──┼──┼──────────┼──────┼───┼───┤ │ │ 72│台 │有影無 │陳雷 │吳嘉祥│吳嘉祥│ │ ├──┼──┼──────────┼──────┼───┼───┤ │ │ 73│台 │夢渡人生 │江美麗 │吳嘉祥│吳嘉祥│ │ ├──┼──┼──────────┼──────┼───┼───┤ │ │ 74│台 │羅漢腳仔 │陳雷 │劉聖雯│簡上仁│ │ ├──┼──┼──────────┼──────┼───┼───┤ │ │ 75│台 │歡喜就好 │陳雷 │吳嘉祥│吳嘉祥│ │ ├──┼──┼──────────┼──────┼───┼───┤ │ │ 76│台 │心愛的甭哭 │陳雷 │王月娛│徐嘉良│ │ ├──┼──┼──────────┼──────┼───┼───┤ │ │ 77│台 │歡喜的目屎 │陳雷 │劉聖雯│邱芳德│ │ ├──┼──┼──────────┼──────┼───┼───┤ │ │ 78│台 │暝那會這呢長 │江美麗 │李興中│陳玉立│ │ ├──┼──┼──────────┼──────┼───┼───┤ │ │ 79│台 │往事就是我的安慰 │陳雷 │陳樂融│徐嘉良│ │ ├──┼──┼──────────┼──────┼───┼───┤ │ │ 80│台 │母親 │阿吉仔 │林煌坤│林煌坤│ │ ├──┼──┼──────────┼──────┼───┼───┤ │ │ 81│台 │流浪 │阿吉仔 │蔡振南│蔡振南│ │ ├──┼──┼──────────┼──────┼───┼───┤ │ │ 82│台 │江湖淚 │阿吉仔 │陳宏 │陳宏 │ │ ├──┼──┼──────────┼──────┼───┼───┤ │ │ 83│台 │吞落去 │阿吉仔 │陳宏 │陳宏 │ │ ├──┼──┼──────────┼──────┼───┼───┤ │ │ 84│台 │浪子淚 │陳雷 │陳宏 │陳宏 │ │ ├──┼──┼──────────┼──────┼───┼───┤ │ │ 85│台 │涮涮去 │阿吉仔 │陳宏 │陳宏 │ │ ├──┼──┼──────────┼──────┼───┼───┤ │ │ 86│台 │人生的腳步 │阿吉仔 │陳宏 │陳宏 │ │ ├──┼──┼──────────┼──────┼───┼───┤ │ │ 87│台 │命運的吉他 │阿吉仔 │陳宏 │張宗榮│ │ ├──┼──┼──────────┼──────┼───┼───┤ │ │ 88│台 │後悔的目屎 │阿吉仔 │陳宏 │陳宏 │ │ ├──┼──┼──────────┼──────┼───┼───┤ │ │ 89│台 │愛情不要賣 │陳雷 │邱芳德│邱芳德│ │ ├──┼──┼──────────┼──────┼───┼───┤ │ │ 90│台 │誰人陪我行 │陳雷 │李克明│徐嘉良│ │ ├──┼──┼──────────┼──────┼───┼───┤ │ │ 91│台 │爸爸親像山 │楊宗憲 │吳念真│吳嘉祥│ │ ├──┼──┼──────────┼──────┼───┼───┤ │ │ 92│台 │戲棚腳 │楊宗憲 │吳念真│吳嘉祥│ │ ├──┼──┼──────────┼──────┼───┼───┼───────┤ │ 93│台 │看破這場情夢 │于林真 │陳百潭│陳百潭│88年3月22日 │ ├──┼──┼──────────┼──────┼───┼───┤(即原證7) │ │ 94│台 │無聊的愛情 │王瑞霞 │陳百潭│陳百潭│ │ ├──┼──┼──────────┼──────┼───┼───┼───────┤ │ 95│台 │前世緣 │陳雷 楊靜 │陳百潭│陳百潭│88年8月19日 │ ├──┼──┼──────────┼──────┼───┼───┤(即原證8) │ │ 96│台 │情難 │陳百潭 │陳百潭│陳百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