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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智字第17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湯千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智字第17號

原告
徐東川(即立宸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劉楷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政峯律師
複代理人
陳進文律師
被告
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
法定代理人
吳政男
訴訟代理人
葉恕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葉偉翔律師
複代理人
李奇哲律師

      吳峻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4 月24日上午9 時50分,在本院第21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湯千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瀞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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