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智字第1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智字第17號
- 原告
- 徐東川(即立宸企業社)
- 訴訟代理人
- 劉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政峯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進文律師
- 被告
- 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
- 法定代理人
- 吳政男
- 訴訟代理人
- 葉恕宏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葉偉翔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奇哲律師
吳峻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4 月24日上午9 時50分,在本院第21庭行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