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智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20 日
- 法官湯千慧
- 法定代理人吳政男
- 原告徐東川
- 被告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智字第17號原 告 徐東川(即立宸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劉楷律師 蔡政峯律師 複 代理人 陳進文律師 被 告 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 法定代理人 吳政男 訴訟代理人 葉恕宏律師 葉偉翔律師 複 代理人 李奇哲律師 吳峻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4 月24日上午9 時50分,在本院第21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湯千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書記官 郭瀞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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