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智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移轉商標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智字第22號上 訴 人 青山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均 被 上訴人 寶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吳建宏(原名吳炳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商標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6 日裁定,限令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 年3 月9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可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書記官 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