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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智字第29號

給付開發費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陳蒨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智字第29號

上訴人
神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森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速博思股份有限公司間105 年度智字第29號請求給付開發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2,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蒨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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