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智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開發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智字第29號上 訴 人 神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森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速博思股份有限公司間105 年度智字第29號請求給付開發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2,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蒨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書記官 簡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