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智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權利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智字第30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香港商福斯傳媒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凡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美商國家地理頻道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英音樂有限公司、天空之城音樂製作有限公司、浩世音樂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基械貓音樂有限公司、叢林音樂錄音事業有限公司、銀翼文創有限公司、頌國際音樂有限公司、點頭音樂有限公司、藍海娛樂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小巨人音樂國際有限公司、悅茵藝術工作室即陳哲聖、小宇宙音樂工作室即陳建瑋、三二零九創意行銷概念工作室即曾麗伶、杰果音樂工作室即李銘杰、墨染工作室即潘珮君、羅恩妮、何真真等人間請求給付權利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5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82,608 元(計算式:144,350 元+1,078,951 元+5,675 元+192,100 元+387,381 元+63,707元+624,457 元+173,100 元+596,050 元+23,350元+1,287,266 元+43,700元+271,268 元+575,275 元+189,255 元+71,350元+4,450 元+16,100元+169,031 元+222,090 元+24,500元+18,780元+17,412元+44,576元+74,525元+78,455元+91,179元+19,771元+60,625元+8,629 元+2,025 元+3,225 元=6,582,60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3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書記官 李佳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