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智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智字第33號原 告 戴正平 賴誌鋒 被 告 品捷翻譯社即盧貞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 條、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 款、第4 款規定,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案件為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 審民事訴訟事件,及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案件。另司法院民國97年4 月24日院台廳行一字第0970009021號函指定不當行使智慧財產權權利所生損害賠償爭議事件,及當事人以一訴主張單一或數項訴訟標的,其中主要部分涉及智慧財產權,如係基於同一原因事實而不宜割裂等民事事件,均為智慧財產權訴訟,而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是依前揭規定之反面解釋,就上述智慧財產權訴訟,普通法院即屬無管轄權。再者,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9 條固規定,智慧財產民事、行政訴訟事件非專屬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仍有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5條有關合意管轄、擬制合意管轄規定之適用。然參酌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1 條立法意旨,為使智慧財產之民事訴訟事件能集中由智慧財產法院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所定程序審理,除有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5規定之情形外,普通法院自應以無管轄權為由移送智慧財產法院(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483 號、101 年度台抗字第685 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抗字第1937號、99年度抗字第183 號、101 年度智抗字第2 號裁定意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5號研討意見參照)。 二、經查: ㈠本件原告主張略以:原告戴正平所經營之「華碩翻譯社」自101 年6 月1 日設立以來,由於專業誠信快捷之服務態度,協助許多國際著名企業機構組織解決在商業領域所遭遇語言問題,使客戶遍佈全球。基於商業經營考量,原告戴正平決定另行成立翻譯社以拓展業務,並與原告賴誌鋒商議後,決議由原告賴誌鋒出名、原告戴正平出資及實際營運之方式,共同經營「品捷翻譯社」,復於103 年4 月2 日指示斯時任職華碩翻譯社之員工即被告盧貞廷,申請設立「品捷翻譯社」以招攬業務,是「品捷翻譯社」係被告於原告賴誌鋒及戴正平指示下所登記設立,該商號係原告戴正平所有。又原告賴誌鋒於104 年4 月21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品捷」之商標權,指定使用於各種書刊雜誌文獻之編輯出版查詢訂閱翻譯、翻譯、口譯等服務,並於105 年3 月1 日經公告成為中華民國註冊第01758033號商標權人,直至115 年2 月28日皆為商標專用期,未經原告賴誌鋒授權或同意,任何人不得使用「品捷」此商標於前述服務。詎料,被告明知「品捷翻譯社」商號非其所有,未經告知原告戴正平,離職後擅自使用「品捷翻譯社」名義於網路招攬經營翻譯業務,並藉此營利,業已侵害原告所有之商號,造成該商號識別性降低,且被告未經原告賴誌鋒授權或同意,逕使用「品捷」之商標於各種書刊雜誌文獻之編輯出版查詢訂閱翻譯、翻譯、口譯等服務,業已侵害原告之商標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並回復名譽。是原告依商標法第69條、第71條及民法第184 條、第195 條第1 項、公平交易法第31條等規定,先請求被告給付損害賠償總額之一部,即新臺幣150 萬元,並登報道歉。此外,被告擅自使用品捷翻譯社招攬業務,惡意以同音方式註冊英文商標「pinchieh」,並誆稱伊為商標及商號之權利人,積極提供不實交易資訊,誤導一般消費者致產生錯誤,業已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依公平交易法第29條前段及第30條規定請求負損害賠償責任,並除去所有用於經營而使用「品捷」文字之物品等情,有民事起訴狀1 份在卷可稽。足見本件訴訟係屬當事人以一訴主張數項訴訟標的,其中主要部分涉及商標法及公平交易法,且基於同一原因事實而不宜割裂,均為智慧財產權訴訟,而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智慧財產案件。又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5條規定之情形,揆諸前揭說明,本院自應以無管轄權為由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㈡綜上,本件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江昱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