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智字第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智字第8號
- 原告
- 沂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令儀
- 訴訟代理人
- 陳盈潔律師
- 被告
- 泰特博旗濱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博政
- 訴訟代理人
- 黃聖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之「法定代理人賴晃宇」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劉令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