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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海商字第1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許勻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海商字第1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華大崴格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堅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近鐵運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5 年12月1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206,894 元,以起訴時即民國105年3月28日臺灣銀行公布之當日美金現金賣出牌告匯率32.847計算,折合新臺幣(下同)6,795,847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6,795,84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沈彤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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