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海商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10 日
- 法官林欣苑
- 當事人緯冠貿易有限公司、SASSAX PTE. LTD.、聲請參加訴訟,惟未據繳納參加訴訟裁判費、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新台幣壹仟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海商字第6號參 加 人 緯冠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維 緣原告SASSAX PTE. LTD.與被告沛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參加人聲請參加訴訟,惟未據繳納參加訴訟裁判費。茲限參加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新台幣壹仟元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書記官 黃巧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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