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字第8號原 告 朱君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優勢領航科技有限公司、隆中網絡股份有限公司、赤霄網路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原告經有共同利益之人選定為訴訟當事人之文書證明資料。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 按,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不合於前條第三項所定者,固得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人,為選定人及被選定人全體起訴或被訴,惟此項訴訟當事人之選定,須經全體同意為之,且選定及其更換、增減,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41條第1項 及第42條分別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係被告等聯合營運之網路線上遊戲「三國魂」玩家,並於被告等架設之伺服器註冊帳號及網站上付費儲值使用,迄料被告等未經原告及選定人林廣、郭龍安、洪韶謙、林育周等人同意,擅自更改渠等電磁紀錄,不法侵害渠等之權益,原告經選定人即林廣、郭龍安、洪韶謙、林育周等人共同選定而為訴訟行為,訴請被告等負損害賠償責任云云,惟原告並未提出經有共同利益之人選定為訴訟當事人之書面,揆諸前開規定,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期間命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洪彰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