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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字第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蔡世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字第8號

原告
即被選定人
朱君平
訴訟代理人
江倍銓律師
被告
優勢領航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樊立平
被告
隆中網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仲銘
被告
赤霄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樹義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柏有為律師

      馮彥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6年12月5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24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世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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