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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70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熊志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70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吳文倫
代理人
林柏男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熊志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學妍伶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預納郵務送達費新
    臺幣(下同)2,380 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
    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6+1)×10×34=2,380
    元】,惟聲請人已繳納1,020元,故應再補繳1,360元。
二、聲請人應陳明並提出民間債權人翁靖雯、郭邵成、李家賢、
    鳳姐(全名為何?)之住居所及聯絡方式、電話。
三、聲請應說明聲證六之電費繳費通知單之繳費人為耀豐建設開
    發股份有限公司、何壽川,其與聲請人之關係為何?
四、以上均請依序提出並加以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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