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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0 日
  • 法官
    熊志強

  • 被告
    吳文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70號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吳文倫 代 理 人 林柏男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書記官 學妍伶 附表: 一、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380 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6+1)×10×34=2,380元】,惟聲請人已繳納1,020元,故應再補繳1,360元。 二、聲請人應陳明並提出民間債權人翁靖雯、郭邵成、李家賢、鳳姐(全名為何?)之住居所及聯絡方式、電話。 三、聲請應說明聲證六之電費繳費通知單之繳費人為耀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何壽川,其與聲請人之關係為何? 四、以上均請依序提出並加以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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