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清字第8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清字第80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顧苙梅
- 代理人
- 黃千芸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預納郵務送達費新
臺幣(下同)2,040 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
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5+1)×10×34=
2,040 元】,按聲請人申報債權人及聯徵中心報告,聲請人
漏申報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惟聲請人以
於民國105年9月8日繳納1,700元,故聲請人應再補繳340元
郵務送達費。
二、聲請人應各提出聲請人、李孟博、顧祐箖及顧祐宣之戶籍謄
本。
三、聲請人所呈之中華電信繳費通知單之市話地址與聲請人住居
所在地不符;另遠傳電信之行動電話帳單用戶為吳勵花而非
聲請人,請提出證明或說明上述不符之處。
四、按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書查
詢資料顯示聲請人現為鴻寶彩券行負責人,聲請人應據此提
出該彩券行自設立至今每月營業收入數額及其證明。
五、以上均請依序提出並加以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