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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補字第127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何若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補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劉文華
代 理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鄒純忻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若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榕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依據聲請人提出之前置協商申請書暨所附資料、財產及收入
    狀況說明書所載,請聲請人說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自陳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收入來源為清潔工作,每月
    薪資所得新臺幣(下同)18,000元,現於紗舞縭食品有限公
    司從事餐飲服務業,每月收入32,000元等語,惟依聲請人所
    提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所示,聲請人於民國103 年9
    月間於「永康三四小吃店」有加、退保紀錄;另聲請人所提
    之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亦顯示聲請人於10
    3 年有「紗舞縭食品有限公司」之給付所得,請說明聲請人
    係於何處從事清潔工作?每月工作天數為何?薪資係如何給
    與?聲請人係自何時起任職於紗舞縭食品有限公司?並提出
    相關證明文件(諸如:薪資明細單、薪資袋、雇主給付薪津
    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
    之薪資存摺影本等)。
  ㈡聲請人自陳每月領有身障補助4,700 元、租金補助4,400 元
    等語,惟依聲請人所提之埔里中心碑郵局郵政存簿儲金簿內
    頁所示,聲請人於105 年3 月份所領之身障補助為4,872 元
    ,請說明係自何時起領有上開2 種補助?每月金額各為多少
    ?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附完整
    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且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之受補
    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㈢聲請人自陳房租每月12,000元,扣除租屋補助後,一家4 口
    共居平分等語,惟依聲請人長女劉郁妘出具切結書之內容,
    劉郁妘有與聲請人平均分擔每月房屋租金6,000 元及管理費
    450 元,請說明聲請人每月分擔房租之數額究為多少?聲請
    人每月是否需支出管理費?如是,數額為多少?並請提出每
    月房租、管理費之繳付證明(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
    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交付情形
    並提出證明文件)。另請說明聲請人自103 年3 月起迄今是
    否均居於住所地(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0號1 樓)
    之房屋或曾於他處租屋居住?如前另有租屋之情事,每月房
    屋租金數額為多少?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房屋租賃
    契約、每月繳付租金之𠥔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
  ㈣聲請人自陳每月支出電費500 元、水費100 元、瓦斯費1.5
    桶600 元,一家四口平均等語,惟依聲請人長女劉郁妘出具
    切結書之內容,劉郁妘有與聲請人平均分擔每月水費瓦斯費
    2 分之1 ,請說明聲請人就前開費用「個人」分擔數額究為
    多少?並請提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款收據、發票
    、轉帳交易明細等)。
  ㈤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
    個人勞健保費604 元、眷屬健保費893 元,請說明個人勞保
    費、健保費數額各為多少?並請提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
    如繳費收據、眷屬健保費繳費明細、轉帳交易明細等)。
  ㈥聲請人自陳一家四口電話費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必要支出數
    額為12,000元,請說明聲請人「個人」電話費支出數額為多
    少?勿與他人合併計算。並請提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
    繳費收據、發票、轉帳交易明細等)。
  ㈦聲請人自陳一家四口捷運及公車來回交通費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必要支出數額為24,000元,請說明聲請人「個人」交通
    費支出數額為多少?勿與他人合併計算。另請說明每月交通
    費計算方式,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車票、加值證明
    等單據)。
  ㈧聲請人自陳一家四口膳食費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必要支出數
    額為48,000元,請說明聲請人「個人」膳食支出數額為多少
    ?勿與他人合併計算。
  ㈨聲請人自陳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每月需支出未成年子女劉
    ○○扶養費10,000元、母親劉陳省扶養費10,000元,請詳為
    說明有無其他共同扶養義務人?如有,其他扶養義務人未分
    攤扶養費用之原因為何?並說明扶養費計算方式,併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另請提出受扶養親屬劉○○、劉陳省最近一個
    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2 、103 年度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㈩聲請人前於105年1月14日申請前置協商之財產及收支狀況說
    明書曾記載每月支出勞工紓困貸款本金加利息3,406 元,惟
    於105 年3 月18日聲請本件更生時並未列載此筆支出,請說
    明聲請人目前就勞工紓困貸款是否仍每月還款?如是,因聲
    請人積欠之勞工紓困貸款係屬聲請人之欠款,亦應列入債權
    人清冊,故請聲請人陳報積欠之金額為何,並將前開債權列
    入債權人清冊,併請提出積欠勞工紓困貸款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請聲請人說明戶籍地址(新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0
    號)與住所地址(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0號1 樓)
    不一致之原因為何?戶籍址房屋為何人所有?聲請人與戶籍
    址房屋所有權人關係為何?
三、依聲請人所提之埔里中心碑郵局郵政存簿儲金簿內頁所示,
    有「國泰人壽」於104 年9 月15日匯款35,000元、於105 年
    1 月5 日匯款500 元之紀錄,亦有「新光人壽」於104 年9
    月25日匯款20,000元之紀錄,請聲請人說明前揭款項之匯入
    原因為何?
四、請聲請人提出債務人清冊,如無債務人亦需註明(請勿提出
    空白表格)。
五、依聲請人所提之債權人清冊所示,債務發生原因僅記載「聲
    請人之房貸,房屋已遭法拍」,請詳為說明債務形成之原因
六、聲請人於更生聲請狀自陳名下有已無實價值之國泰人壽保險
    單等語,請聲請人說明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迄今,每月支出
    該等商業保險之保險費數額為多少?除前揭保單外,有無投
    保其他商業保險?如有應併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
    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如無亦請註明
七、依聲請人所提本院105 年度司執字第687 號執行命令影本所
    示,請聲請人說明目前薪資收入遭強制執行扣薪3 分之1 後
    ,每月實際所得支領之薪資收入為多少?並請提出證明文件
    或相關資料(諸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證明、薪資明細單、薪
    資轉帳存摺影本、薪水條、薪資袋等)。
八、聲請人所扶養親屬劉○○、劉陳省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
    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
    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無領取補助款亦請註明。
九、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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