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補字第15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補字第150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沈江安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聲請人曾向最大債權銀行請求協商而不成立,則請詳細說明
債權銀行所提出之清償方案具體內容為何?與聲請人所提清
償方案之差距各為何?併請具體說明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
償債務之虞等情事?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二、依聲請人提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所示,聲請人
自民國92年6 月起任職於順捷企業社,是請說明本件聲請前
2 年間薪資收入總額,並請說明迄本裁定送達之日止是否有
其他任何兼職收入,並請出具切結書或其他資料說明之。
三、請說明聲請人全戶自本件聲請案提出前兩年間有無領取任何
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
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
申請書函等)。
四、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上記載有西元2003年出廠汽
車乙部,是請提供汽車執照影本到院為佐。聲請人如有其他
財產(如現金、金銀飾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冊並提出財產
證明、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五、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上記載自聲請前2 年內每月
必要支出僅房租乙項計10,000元,請提出房屋租賃契約影本
到院為憑。
六、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上記載債務總額為新臺幣(
下同)2,347,334 元,是請提供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有「實物擔保及無實物擔
保債務餘額彙總資訊欄」)到院以證。
七、請提出聲請人全戶戶籍謄本影本、及102 、103 年度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扣繳憑單,及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
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證券、集保存摺等,除註明
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
裁定送達之日後)。
八、請說明聲請人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
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權利等)
、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
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
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
料。
九、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 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
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
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請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
、保險費繳費證明、保單質借情形,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
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
十一、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