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補字第1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補字第150號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沈江安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書 記 官 顏莉妹 附件: 一、聲請人曾向最大債權銀行請求協商而不成立,則請詳細說明債權銀行所提出之清償方案具體內容為何?與聲請人所提清償方案之差距各為何?併請具體說明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等情事?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二、依聲請人提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所示,聲請人自民國92年6 月起任職於順捷企業社,是請說明本件聲請前2 年間薪資收入總額,並請說明迄本裁定送達之日止是否有其他任何兼職收入,並請出具切結書或其他資料說明之。 三、請說明聲請人全戶自本件聲請案提出前兩年間有無領取任何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四、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上記載有西元2003年出廠汽車乙部,是請提供汽車執照影本到院為佐。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現金、金銀飾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冊並提出財產證明、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五、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上記載自聲請前2 年內每月必要支出僅房租乙項計10,000元,請提出房屋租賃契約影本到院為憑。 六、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上記載債務總額為新臺幣(下同)2,347,334 元,是請提供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有「實物擔保及無實物擔保債務餘額彙總資訊欄」)到院以證。 七、請提出聲請人全戶戶籍謄本影本、及102 、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扣繳憑單,及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證券、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八、請說明聲請人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權利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九、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 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請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保單質借情形,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 十一、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