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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補字第241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何若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補字第241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張祐瑜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若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榕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依據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民國105 年4 月
    28日陳報狀所載,請聲請人說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自陳名下有車號000-000 號之普通重型機車1 輛,請
    提出該車之照片及價值證明或鑑價證明(諸如:同年份廠牌
    車輛成交價證明、車行估價單等)。
  ㈡聲請人自陳於102 年至103 年間係任職於愛情萬歲文化事業
    有限公司、求窈工房婚紗禮服有限公司,102 年之薪資所得
    為新臺幣(下同)230,400 元、103 年之薪資所得為231,29
    2 元等語,而依聲請人所提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所
    示,聲請人於104 年2 月2 日自求窈工房婚紗禮服有限公司
    退保後,直至104 年11月18日始有加保於富士達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富士達公司)之紀錄,請說明聲請人於104 年2 月
    3 日至104 年11月17日此期間有無工作?如有,聲請人係於
    何處任職?工作內容為何?每月薪資所得多少?併請提出薪
    水條、薪資袋、薪資明細單、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
    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薪資轉帳存摺影本(除應檢附完整清
    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
    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
    )等相關證明文件;如該期間無工作亦請註明。
  ㈢承前㈡,依聲請人所提富士達公司員工薪資單、台北富邦士
    東分行存摺內頁影本所示,聲請人目前任職於富士達公司、
    104 年12月應領薪資數額經扣除勞、健保費後,實領27,559
    元,請聲請人說明「目前」工作內容為何?每月實領薪資是
    否均為27,559元?有無遭強制執行扣薪?如有,扣薪後之收
    入數額為多少?併請提出富士達公司105 年1 月起迄本裁定
    送達之日止每月薪資單、台北富邦士東分行附完整清晰封面
    暨內頁明細之影本(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
    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及
    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另請說明自聲請本
    件更生時起迄本裁定送達之日止,聲請人有無兼職或其他收
    入來源(含薪資、佣金、獎金、營利所得等)?如有,應一
    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薪資單、薪資袋或薪資轉帳證
    明、其他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
    、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切結書等)說明每月實
    際所得項目及數額為何;如無亦請註明。
  ㈣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
    生活用品及雜支1,500 元,請提供上開項目支出相關證明單
    據(以現有留存即可)。
  ㈤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
    油資、大眾運輸工具、停車、機車維修保養等交通費用1,50
    0 元,請詳為說明交通費1,500 元之計算方式,並提出現有
    留存之相關證明文件(諸如:加油之發票、加值紀錄、繳費
    收據、估價單等)。
  ㈥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
    房租6,000 元,請說明聲請人現所承租房屋是否即為戶籍址
    (臺北市○○區○○○路○段00號2 樓)之房屋?併請提出
    房屋租賃契約及每月房租繳付證明(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
    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交
    付情形並提出證明文件),並說明聲請人現與何人同住?同
    住者有無分攤房租?是否自103 年2 月起至105 年2 月止均
    居於前開房屋或曾於他處租屋居住?如前另有租屋之情事,
    當時每月房屋租金數額為多少?併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
    如:房屋租賃契約、每月繳付租金之𠥔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
    表等)。
  ㈦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
    手機、網路、水、電、瓦斯、數位頻道等帳單費用2,500 元
    ,請詳為說明除手機費外,其餘費用有無他人與聲請人共同
    分攤?若有,聲請人「個人」分攤費用之數額為何?若無,
    亦請說明原因為何。
  ㈧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
    勞健保1,000元,惟依聲請人提出之富士達公司員工薪資單
    所示,聲請人每月薪資已扣除勞保費576 元、健保費424 元
    ,請說明聲請人仍主張有此部分支出之原因為何?若不再主
    張此部分支出亦請註明。
  ㈨聲請人自陳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每月需支出父親張式周扶
    養費2,500 元、母親洪靖喻扶養費2,500 元,扶養義務人有
    3 人,聲請人並稱父母親現在都沒有收入等語,請說明其他
    共同扶養義務人為何人?聲請人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如何分擔
    扶養費用?聲請人扶養父、母扶養費各2,500 元係如何計算
    得來?如有相關證明文件併請提出,如無,仍應以書面詳實
    說明。若扶養義務人中有未分攤扶養費用者,亦請敘明原因
    。併請提出共同扶養義務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3
    、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㈩承前㈨,依聲請人所提父親張式周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
    查詢清單及102 、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
    示,張式周名下有坐落於彰化縣○○鄉○○路0 段000 號3
    樓之房屋、103 年薪資收入總額又較102 年薪資收入總額為
    高,請詳為說明張式周有何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並請提出
    張式周前開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到院為佐。
二、依聲請人所提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
    用報告回覆書所示,聲請人曾擔任咨尚實業有限公司(廢止
    )之董事,請聲請人說明對於前開公司現有無任何財產上權
    利存在?如有相關證明文件請一併提出,如無亦請註明。
三、依聲請人所提之債權人清冊所示,債務發生原因僅記載「當
    保證人」,請詳為說明債務形成之原因。
四、請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
    、保險費繳費證明、保單質借情形,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
    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五、請提出聲請人、受扶養親屬張式周、洪靖喻名下於各金融機
    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包括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
    存摺等)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影本(須補登資料自
    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
    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到院為佐。
六、聲請人、受扶養親屬張式周、洪靖喻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
    、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
    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
    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無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
    明。
七、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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