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補字第2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補字第241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張祐瑜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謝榕芝 附件: 一、依據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民國105 年4 月28日陳報狀所載,請聲請人說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自陳名下有車號000-000 號之普通重型機車1 輛,請提出該車之照片及價值證明或鑑價證明(諸如:同年份廠牌車輛成交價證明、車行估價單等)。 ㈡聲請人自陳於102 年至103 年間係任職於愛情萬歲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求窈工房婚紗禮服有限公司,102 年之薪資所得為新臺幣(下同)230,400 元、103 年之薪資所得為231,292 元等語,而依聲請人所提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所示,聲請人於104 年2 月2 日自求窈工房婚紗禮服有限公司退保後,直至104 年11月18日始有加保於富士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士達公司)之紀錄,請說明聲請人於104 年2 月3 日至104 年11月17日此期間有無工作?如有,聲請人係於何處任職?工作內容為何?每月薪資所得多少?併請提出薪水條、薪資袋、薪資明細單、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薪資轉帳存摺影本(除應檢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等相關證明文件;如該期間無工作亦請註明。 ㈢承前㈡,依聲請人所提富士達公司員工薪資單、台北富邦士東分行存摺內頁影本所示,聲請人目前任職於富士達公司、104 年12月應領薪資數額經扣除勞、健保費後,實領27,559元,請聲請人說明「目前」工作內容為何?每月實領薪資是否均為27,559元?有無遭強制執行扣薪?如有,扣薪後之收入數額為多少?併請提出富士達公司105 年1 月起迄本裁定送達之日止每月薪資單、台北富邦士東分行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影本(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及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另請說明自聲請本件更生時起迄本裁定送達之日止,聲請人有無兼職或其他收入來源(含薪資、佣金、獎金、營利所得等)?如有,應一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薪資單、薪資袋或薪資轉帳證明、其他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切結書等)說明每月實際所得項目及數額為何;如無亦請註明。 ㈣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生活用品及雜支1,500 元,請提供上開項目支出相關證明單據(以現有留存即可)。 ㈤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油資、大眾運輸工具、停車、機車維修保養等交通費用1,500 元,請詳為說明交通費1,500 元之計算方式,並提出現有留存之相關證明文件(諸如:加油之發票、加值紀錄、繳費收據、估價單等)。 ㈥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房租6,000 元,請說明聲請人現所承租房屋是否即為戶籍址(臺北市○○區○○○路○段00號2 樓)之房屋?併請提出房屋租賃契約及每月房租繳付證明(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交付情形並提出證明文件),並說明聲請人現與何人同住?同住者有無分攤房租?是否自103 年2 月起至105 年2 月止均居於前開房屋或曾於他處租屋居住?如前另有租屋之情事,當時每月房屋租金數額為多少?併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房屋租賃契約、每月繳付租金之��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 表等)。 ㈦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手機、網路、水、電、瓦斯、數位頻道等帳單費用2,500 元,請詳為說明除手機費外,其餘費用有無他人與聲請人共同分攤?若有,聲請人「個人」分攤費用之數額為何?若無,亦請說明原因為何。 ㈧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勞健保1,000元,惟依聲請人提出之富士達公司員工薪資單所示,聲請人每月薪資已扣除勞保費576 元、健保費424 元,請說明聲請人仍主張有此部分支出之原因為何?若不再主張此部分支出亦請註明。 ㈨聲請人自陳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每月需支出父親張式周扶養費2,500 元、母親洪靖喻扶養費2,500 元,扶養義務人有3 人,聲請人並稱父母親現在都沒有收入等語,請說明其他共同扶養義務人為何人?聲請人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如何分擔扶養費用?聲請人扶養父、母扶養費各2,500 元係如何計算得來?如有相關證明文件併請提出,如無,仍應以書面詳實說明。若扶養義務人中有未分攤扶養費用者,亦請敘明原因。併請提出共同扶養義務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3 、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㈩承前㈨,依聲請人所提父親張式周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2 、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示,張式周名下有坐落於彰化縣○○鄉○○路0 段000 號3 樓之房屋、103 年薪資收入總額又較102 年薪資收入總額為高,請詳為說明張式周有何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並請提出張式周前開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到院為佐。 二、依聲請人所提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所示,聲請人曾擔任咨尚實業有限公司(廢止)之董事,請聲請人說明對於前開公司現有無任何財產上權利存在?如有相關證明文件請一併提出,如無亦請註明。 三、依聲請人所提之債權人清冊所示,債務發生原因僅記載「當保證人」,請詳為說明債務形成之原因。 四、請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保單質借情形,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五、請提出聲請人、受扶養親屬張式周、洪靖喻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包括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影本(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到院為佐。 六、聲請人、受扶養親屬張式周、洪靖喻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無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 七、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