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補字第2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補字第250號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林書賢 代 理 人 徐立信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件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書 記 官 官逸嫻 附件: 一、聲請人及配偶、子女之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二、聲請人之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聲請人配 偶及子女103、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三、請說明自103年6月起迄今,除經營幸運彩彩券行、派遣工作外,有無其他收入來源(含薪資、佣金、獎金、補助金、營利所得等)?又聲請人係受雇於何派遣公司?每月實際所得項目及數額為何?請提出聲請人自103年6月起至104年4月止經營彩券行之記載營業收支出之帳冊、交易明細、派遣工作之薪資單、薪資袋封面、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其他收入項目之收入轉帳交易明細、或給付收據、收入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四、請說明聲請人自104年起至105年春節後有派遣工作為止,是否有收入?若無收入,請說明原因為何,如係因疾病醫療,請提出診斷證明書。 五、聲請人因受配偶扶養將收入如數交配偶,請說明更生方案之還款來源為何?並說明全家收入狀況(含聲請人及配偶,如聲請人或子女領有政府補助或生活津貼均一併列入)及支出狀況,請詳實盧列支出項目(膳食費、水、電、瓦斯費等)及數額,並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租金繳納證明或轉帳交易明細及各項支出繳費收據或轉帳交易明細。 六、聲請人及所扶養親屬是否領有低收入戶補助、租金補助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如有,請說明自何時起開始領有補助?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 七、請說明聲請人每入僅1萬元至1萬5000元不等,如何支出配偶黃明涓、2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各1萬元? 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用繳納證明(如續期保險送金單等),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商業保險亦請註明)。 九、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一○、請說明聲請人與債權人協商不成立原因為何? 一一、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