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補字第2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補字第250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書賢 代 理 人 徐立信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書 記 官 黃進傑 附件: 一、全體債權人清冊。 二、債務人清冊。 三、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四、債務人與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北富邦銀行)協商不成立之證明文件。 五、債務人如曾與債權人台北富邦銀行成立協商,請說明是否毀諾?並提出協商成立及還款證明文件(如協議書及協商還款明細等)。 六、吉祥添財彩券行(統一編號00000000)、幸運彩彩券行(統一編號00000000)之稅籍資料及102年至104年之營業稅申報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