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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補字第266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何若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補字第266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陳正樹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若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榕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依據聲請人提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聲請狀、財產及收入
    狀況說明書所載,請聲請人說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自陳自民國103 年2 月起迄今均於「添大興小吃店」
    擔任店員,每月薪資新臺幣(下同)30,000元,請說明聲請
    人除擔任店員之薪資收入外,有無兼職或其他收入來源(含
    薪資、佣金、獎金、營利所得等)?如有,應一併提出相關
    證明文件(諸如:薪資單、薪資袋或薪資轉帳證明、其他雇
    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附完整清
    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切結書等)說明每月實際所得項目
    及數額為何;如無亦請註明。另請提出104 年12月起迄本裁
    定送達之日止於「添大興小吃店」之薪資袋及104 年度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到院為佐。
  ㈡聲請人自陳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 年內租屋居住於臺北市○○
    區○○街000 巷00號2 樓,每月支出房租10,000元,住所地
    與戶籍地(臺北市○○區○○街000 巷00弄00號1 樓)不一
    致係因戶籍地居住空間不足等語,請聲請人說明戶籍址房屋
    為何人所有?聲請人與戶籍址房屋所有權人關係為何?併請
    提出戶籍址房屋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另請聲請人詳為說
    明有何租屋之必要?
  ㈢承前㈡,請聲請人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及每月房租繳付證明
    (聲請人所提「證物十」無法辨識,請提出影印清晰之匯款
    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並請說明目前聲請人與何人
    同住?同住者有無共同分攤房租?聲請人自103 年4 月起迄
    今是否均居於現所承租之房屋?或曾於他處租屋居住?如前
    有租屋之情事,每月房屋租金數額為多少?併請提出相關證
    明文件。
  ㈣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 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
    水、電費1,716 元、瓦斯費450 元、市內電話網路費1,215
    元,請聲請人說明就前開項目支出有無他人共同分攤?如有
    ,聲請人「個人」分擔數額為多少?如無,亦請敘明原因。
  ㈤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 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
    手機費用500 元,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費通知、
    收據、轉帳交易明細等)。
  ㈥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 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
    日常生活用品等雜支1,000 元,請提供上開項目支出相關證
    明單據(以現有留存即可)。
  ㈦聲請人自陳於聲請清算前2 年內,每月需支出父親陳榮發扶
    養費2,000 元、母親陳俞嬌扶養費2,000元,扶養義務人有3
    人,聲請人並稱父母親年邁需聲請人扶養等語,請說明其他
    共同扶養義務人是否為聲請人之弟陳冠宏、聲請人之妹陳沛
    緹?聲請人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如何分擔扶養費用?聲請人扶
    養父、母扶養費各2,000 元係如何計算得來?如有相關證明
    文件併請提出,如無,仍應以書面詳實說明。若扶養義務人
    中有未分攤扶養費用者,亦請敘明原因。併請提出陳榮發、
    陳俞嬌、共同扶養義務人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
    產查詢清單及103 、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二、依聲請人所提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
    用報告回覆書所示,聲請人曾擔任銳聯圖書有限公司(解散
    )之股東、學樹圖書有限公司(解散)之董事、醫邁實業有
    限公司(廢止)之董事,請聲請人說明對於前開3 家公司現
    有無任何財產上權利存在?如有相關證明文件請一併提出,
    如無亦請註明。
三、除三重中興橋郵局郵政存簿儲金簿(帳號:2441055 -0100
    255 號)以外,請聲請人提出名下其他於各金融機構全部存
    摺(包括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附完整清晰封
    面暨內頁明細之影本(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
    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
    ,如無其他存摺亦請註明。
四、依聲請人所提之債權人清冊所示,債務發生原因僅記載「生
    活支出、生活開銷、擔任醫邁實業保證人」,請詳為說明債
    務形成之原因。
五、請提出受扶養親屬陳榮發、陳俞嬌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括
    郵局)全部存摺(包括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
    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影本(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
    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
    分內頁代替)到院為佐。
六、聲請人、受扶養親屬陳榮發、陳俞嬌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
    、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
    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
    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無領取補助款亦請註明。
七、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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