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補字第2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補字第266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正樹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謝榕芝 附件: 一、依據聲請人提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聲請狀、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請聲請人說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自陳自民國103 年2 月起迄今均於「添大興小吃店」擔任店員,每月薪資新臺幣(下同)30,000元,請說明聲請人除擔任店員之薪資收入外,有無兼職或其他收入來源(含薪資、佣金、獎金、營利所得等)?如有,應一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薪資單、薪資袋或薪資轉帳證明、其他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切結書等)說明每月實際所得項目及數額為何;如無亦請註明。另請提出104 年12月起迄本裁定送達之日止於「添大興小吃店」之薪資袋及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到院為佐。 ㈡聲請人自陳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 年內租屋居住於臺北市○○區○○街000 巷00號2 樓,每月支出房租10,000元,住所地與戶籍地(臺北市○○區○○街000 巷00弄00號1 樓)不一致係因戶籍地居住空間不足等語,請聲請人說明戶籍址房屋為何人所有?聲請人與戶籍址房屋所有權人關係為何?併請提出戶籍址房屋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另請聲請人詳為說明有何租屋之必要? ㈢承前㈡,請聲請人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及每月房租繳付證明(聲請人所提「證物十」無法辨識,請提出影印清晰之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並請說明目前聲請人與何人同住?同住者有無共同分攤房租?聲請人自103 年4 月起迄今是否均居於現所承租之房屋?或曾於他處租屋居住?如前有租屋之情事,每月房屋租金數額為多少?併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㈣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 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水、電費1,716 元、瓦斯費450 元、市內電話網路費1,215 元,請聲請人說明就前開項目支出有無他人共同分攤?如有,聲請人「個人」分擔數額為多少?如無,亦請敘明原因。㈤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 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手機費用500 元,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費通知、收據、轉帳交易明細等)。 ㈥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 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日常生活用品等雜支1,000 元,請提供上開項目支出相關證明單據(以現有留存即可)。 ㈦聲請人自陳於聲請清算前2 年內,每月需支出父親陳榮發扶養費2,000 元、母親陳俞嬌扶養費2,000元,扶養義務人有3人,聲請人並稱父母親年邁需聲請人扶養等語,請說明其他共同扶養義務人是否為聲請人之弟陳冠宏、聲請人之妹陳沛緹?聲請人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如何分擔扶養費用?聲請人扶養父、母扶養費各2,000 元係如何計算得來?如有相關證明文件併請提出,如無,仍應以書面詳實說明。若扶養義務人中有未分攤扶養費用者,亦請敘明原因。併請提出陳榮發、陳俞嬌、共同扶養義務人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3 、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二、依聲請人所提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所示,聲請人曾擔任銳聯圖書有限公司(解散)之股東、學樹圖書有限公司(解散)之董事、醫邁實業有限公司(廢止)之董事,請聲請人說明對於前開3 家公司現有無任何財產上權利存在?如有相關證明文件請一併提出,如無亦請註明。 三、除三重中興橋郵局郵政存簿儲金簿(帳號:2441055 -0100255 號)以外,請聲請人提出名下其他於各金融機構全部存摺(包括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影本(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如無其他存摺亦請註明。 四、依聲請人所提之債權人清冊所示,債務發生原因僅記載「生活支出、生活開銷、擔任醫邁實業保證人」,請詳為說明債務形成之原因。 五、請提出受扶養親屬陳榮發、陳俞嬌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包括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影本(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到院為佐。 六、聲請人、受扶養親屬陳榮發、陳俞嬌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無領取補助款亦請註明。七、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