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2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補字第349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蕭清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補字第349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柯賢成
代理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林契名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聲請人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第3項規定,預納郵務送
    達費新臺幣參仟零陸拾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
    每人10份,每份參拾肆元計算【計算式:( 8+1)×10×34
    =3,060元】)。
二、聲請人應提出自己 104年度之扣繳憑單、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105年1月起迄至陳報日止之
    所得及薪資證明(如薪資單)。
三、聲請人應陳報現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金額為何,
    並應檢附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
    、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
    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內頁應
    連續,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
四、聲請人應提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之細項及金額(含水電及管
    理費、機車加油及保養費用、健保費、國民年金、電話費、
    伙食費、日常用品、醫療費用等)之證明文件到院。
五、聲請人有無投保其他商業保險,如有應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
    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
    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六、聲請人應提出積欠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款項之證明,
    並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人外,有
    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
    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
    件(如借貸契約等)。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製作債權
    人清冊到院。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
提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