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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補字第353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蕭清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補字第353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周軒宇
代理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陳以儒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聲請人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第3項規定,預納郵務送
    達費新臺幣伍仟壹佰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
    人10份,每份參拾肆元計算【計算式:(14+1)×10×34=
    5,100元】)。
二、聲請人應提出自己 104年度之扣繳憑單、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105年1月起迄至陳報日止之
    所得及薪資證明(如薪資單)。
三、聲請人應陳報除低收入戶補助金外,現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
    其他津貼、金額為何,並應檢附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
    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
    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
    定送達之日後,內頁應連續,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
四、聲請人應陳報其同住之家人(含聲請人未成年子女)共有幾
    人,及其等有無領取補助或津貼,並應提出相關證明。及應
    提出聲請人前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參考前開說明所應載明事項,並應特別載明是否有領取補助
    或其他津貼)、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
    、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
    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
    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另應提出聲請人
    前配偶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未成年子女 104年度之國稅局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原本
    到院。
五、聲請人應提出其未成年子女每月扶養費用之細項及金額,並
    應說明其與前配偶陳如云如何分擔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用。
六、聲請人應提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之細項及金額(含膳食費、
    房租、交通費)之證明文件到院。
七、聲請人有無投保其他商業保險,如有應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
    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
    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八、聲請人應提出積欠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款項之證明,
    並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人外,有
    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
    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
    件(如借貸契約等)。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製作債權
    人清冊到院。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
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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