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補字第3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補字第366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余鴻仁 代 理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林世昌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 蘇冠璇 附表: 一、聲請人應提出自105年5月起迄至陳報日止之所得及薪資證明(如薪資單等)。 二、聲請人應陳報現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金額為何,並應檢附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內頁應連續,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 三、聲請人應提出聲請人父親之身分證統一編號、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參考前開說明所應載明事項,並應特別載明是否有領取補助或其他津貼)、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並陳明其父親有無領取補助或津貼及提出相關證明。另聲請人應陳明其父親有何受其扶養之必要,並應提出其父親每月扶養費用之細項及金額,及如何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分擔父親之扶養費用,及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另應提出聲請人父親 104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原本到院。 四、聲請人應提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之證明(含膳食費用、交通費、醫療費用、勞健保費用、機車保養費及電話費等)之證明文件到院。 五、聲請人有無投保其他商業保險,如有應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六、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聯徵中心之債權人清冊所載,聲請人擔任捷鑫企業社(事業單位統編00000000)之負責人,請說明之: ㈠聲請人應說明捷鑫企業社營業情形為何? 並應提出捷鑫企業社自100年9月起迄今之每月營業額資料、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營利事業登記資料、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或資料。? ㈡聲請人對於該商號,現有無任何財產上之權利? 七、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八、以聲請人陳報支每月平均所得,不足以支應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是聲請人應陳報以其現每月所得,如何支應每月必要開銷及扶養費用?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另聲請人應陳報其於每月收入不敷支出時,如何提出更生方案。(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