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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補字第369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何若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補字第369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陳玄宗
代理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吳伯昆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若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榕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依據聲請人提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聲請狀、財產及收入
    狀況說明書、民事補正狀所載,請聲請人說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自陳名下有坐落於新北市○○區○地○○段○○○○
    ○段000 ○00號、應有部分為410000分之1 之土地1 筆,請
    提出該筆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並說明財產來源及最新使用
    狀況。
  ㈡聲請人自陳自民國103 年7 月15日起至104 年6 月30日止,
    係任職亮瑜企業社(104 年改名為亮華企業社)零工,此期
    間平均每月可得薪資新臺幣(下同)30,000元,合計345,00
    0 元等語,惟依聲請人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所示,「亮瑜企業社」給付總額為450,000 元;依聲請人
    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示,「亮華企業社
    」給付總額為450,000 元,請詳為說明聲請人於亮瑜企業社
    、亮華企業社打零工之工作內容為何?每月工作天數為何?
    薪資係以時薪、日薪或月薪計算?並請提出薪水條、薪資袋
    、薪資明細單、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
    職證明、薪資轉帳存摺影本(除應檢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
    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等相關證明
    文件,以說明前開收入數額有差距之原因。另請說明聲請人
    於103 年間是否曾任職於大中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如是,
    請說明任職期間為何?每月薪資數額為多少?併請提出相關
    證明文件(諸如:薪資單、薪資袋或薪資轉帳證明、其他雇
    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附完整清
    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切結書等)說明每月實際所得項目
    及數額為何。
  ㈢聲請人自陳自104 年10月2 日起至105 年3 月31日止任職於
    臺北市私立璞園老人長期照顧中心(下稱璞園老人照顧中心
    ),平均每月可得薪資為19,930元;自105 年4 月1 日起至
    105 年7 月14日此期間任職於璞園老人照顧中心,平均每月
    可得薪資33,000元等語,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是否仍於璞
    園老人照顧中心擔任照服員?如是,請提出聲請人自105 年
    7 月起迄本裁定送達之日止之每月「薪資給付證明」到院為
    佐。另請說明聲請人除前開薪資所得外,有無兼職或其他收
    入來源(含薪資、執行業務所得、佣金、獎金、營利所得等
    )?如有,應一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薪資單、薪資
    袋或薪資轉帳證明、其他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
    出具之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切結書
    等)說明每月實際所得項目及數額為何;如無亦請註明。
  ㈣聲請人自陳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起迄今均租屋居住於臺
    北市○○區○○街00巷00號3 樓,每月支出房租8,000 元等
    語,請聲請人說明同住者有何人?同住者有無分攤房租?聲
    請人住所地與戶籍地(臺北市○○區○○○路○段000 號3
    樓之1 )不一致原因為何?
  ㈤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
    交通費1,000 元,請詳為說明每月加油費支出是否用於往返
    住所地及工作場所?併請提出交通費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
    如:加油之發票、維修估價單等)。另請說明聲請人名下是
    否有機車?如有,請提出該車之行車執照、照片及價值證明
    或鑑價證明(諸如:同年份廠牌車輛成交價證明、車行估價
    單等)。
  ㈥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
    勞保費686 元,請提出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款收據
    、繳費證明、轉帳交易明細等)。
  ㈦聲請人自陳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每月支出電話費500 元係
    使用易付卡電話等語,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購買易
    付卡之發票等)。
  ㈧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
    雜支1,000 元,請提供上開項目支出相關證明單據(以現有
    留存即可)。
  ㈨聲請人自陳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與其兄陳洪文2 人分擔母親
    陳碧芽之扶養費,於103 年7 月15日至105 年3 月21日此期
    間每月支出扶養費10,000元,自105 年3 月22日至105 年7
    月14日此期間每月支出扶養費5,000 元,請說明除聲請人之
    胞兄陳洪文外,陳碧芽尚有無其他共同扶養義務人?聲請人
    是否主張「目前」每月支出母親陳碧芽扶養費為5,000 元?
    如是,扶養費5,000 元係如何計算得來?如有相關證明文件
    併請提出,如無,仍應以書面詳實說明。若扶養義務人中有
    未分攤扶養費用者,亦請敘明原因,併請提出共同扶養義務
    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最近一個月內全國
    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3 、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
  ㈩依聲請人所提之「臺北市中低收入戶卡」所載,聲請人於10
    5 年度經核定為中低收入戶,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是
    否領有中低收入戶補助款?如是,「目前」每月所領補助款
    金額為何?自103 年7 月18日起至105 年7 月17日止是否每
    月均領有此筆補助款?如是,每月領取補助款金額為何?併
    請提出受補助存摺封面暨內頁明細影本(須補登資料自開立
    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
    以部分內頁代替);如否亦請註明。
二、依聲請人所提之債權人清冊所載,債務發生原因僅記載「入
    不敷出、以債養債」,請詳為說明債務形成之原因。
三、依聲請人所提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
    用報告回覆書所示,聲請人曾任旺全國際有限公司(解散)
    之股東、億富工程有限公司(撤銷)之董事,請聲請人說明
    對於前開2 家公司現有無任何財產上權利存在?如有相關證
    明文件請一併提出,如無亦請註明。
四、依聲請人所提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105 年4
    月21日士院勤105 司執吉字第20982 號執行命令、士林地院
    105 年5 月16日士院勤105 司執吉字第26059 號執行命令所
    示,聲請人於璞園老人照顧中心之薪資債權前遭法院強制執
    行,請聲請人說明係自何時起遭法院扣薪?自開始強制扣薪
    時起迄本裁定送達之日止,「每月」實領薪資數額「各」為
    多少?
五、請提出聲請人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包
    括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
    頁明細之影本(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
    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到院為
    佐。
六、請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
    、保險費繳費證明、保單質借情形,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
    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七、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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