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補字第3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補字第369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玄宗 代 理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吳伯昆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謝榕芝 附件: 一、依據聲請人提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聲請狀、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民事補正狀所載,請聲請人說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自陳名下有坐落於新北市○○區○地○○段○○○○○段000 ○00號、應有部分為410000分之1 之土地1 筆,請提出該筆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並說明財產來源及最新使用狀況。 ㈡聲請人自陳自民國103 年7 月15日起至104 年6 月30日止,係任職亮瑜企業社(104 年改名為亮華企業社)零工,此期間平均每月可得薪資新臺幣(下同)30,000元,合計345,000 元等語,惟依聲請人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示,「亮瑜企業社」給付總額為450,000 元;依聲請人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示,「亮華企業社」給付總額為450,000 元,請詳為說明聲請人於亮瑜企業社、亮華企業社打零工之工作內容為何?每月工作天數為何?薪資係以時薪、日薪或月薪計算?並請提出薪水條、薪資袋、薪資明細單、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薪資轉帳存摺影本(除應檢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等相關證明文件,以說明前開收入數額有差距之原因。另請說明聲請人於103 年間是否曾任職於大中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如是,請說明任職期間為何?每月薪資數額為多少?併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薪資單、薪資袋或薪資轉帳證明、其他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切結書等)說明每月實際所得項目及數額為何。 ㈢聲請人自陳自104 年10月2 日起至105 年3 月31日止任職於臺北市私立璞園老人長期照顧中心(下稱璞園老人照顧中心),平均每月可得薪資為19,930元;自105 年4 月1 日起至105 年7 月14日此期間任職於璞園老人照顧中心,平均每月可得薪資33,000元等語,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是否仍於璞園老人照顧中心擔任照服員?如是,請提出聲請人自105 年7 月起迄本裁定送達之日止之每月「薪資給付證明」到院為佐。另請說明聲請人除前開薪資所得外,有無兼職或其他收入來源(含薪資、執行業務所得、佣金、獎金、營利所得等)?如有,應一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薪資單、薪資袋或薪資轉帳證明、其他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切結書等)說明每月實際所得項目及數額為何;如無亦請註明。 ㈣聲請人自陳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起迄今均租屋居住於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3 樓,每月支出房租8,000 元等語,請聲請人說明同住者有何人?同住者有無分攤房租?聲請人住所地與戶籍地(臺北市○○區○○○路○段000 號3 樓之1 )不一致原因為何? ㈤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交通費1,000 元,請詳為說明每月加油費支出是否用於往返住所地及工作場所?併請提出交通費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加油之發票、維修估價單等)。另請說明聲請人名下是否有機車?如有,請提出該車之行車執照、照片及價值證明或鑑價證明(諸如:同年份廠牌車輛成交價證明、車行估價單等)。 ㈥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勞保費686 元,請提出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款收據、繳費證明、轉帳交易明細等)。 ㈦聲請人自陳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每月支出電話費500 元係使用易付卡電話等語,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購買易付卡之發票等)。 ㈧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雜支1,000 元,請提供上開項目支出相關證明單據(以現有留存即可)。 ㈨聲請人自陳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與其兄陳洪文2 人分擔母親陳碧芽之扶養費,於103 年7 月15日至105 年3 月21日此期間每月支出扶養費10,000元,自105 年3 月22日至105 年7 月14日此期間每月支出扶養費5,000 元,請說明除聲請人之胞兄陳洪文外,陳碧芽尚有無其他共同扶養義務人?聲請人是否主張「目前」每月支出母親陳碧芽扶養費為5,000 元?如是,扶養費5,000 元係如何計算得來?如有相關證明文件併請提出,如無,仍應以書面詳實說明。若扶養義務人中有未分攤扶養費用者,亦請敘明原因,併請提出共同扶養義務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3 、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㈩依聲請人所提之「臺北市中低收入戶卡」所載,聲請人於105 年度經核定為中低收入戶,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是否領有中低收入戶補助款?如是,「目前」每月所領補助款金額為何?自103 年7 月18日起至105 年7 月17日止是否每月均領有此筆補助款?如是,每月領取補助款金額為何?併請提出受補助存摺封面暨內頁明細影本(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如否亦請註明。 二、依聲請人所提之債權人清冊所載,債務發生原因僅記載「入不敷出、以債養債」,請詳為說明債務形成之原因。 三、依聲請人所提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所示,聲請人曾任旺全國際有限公司(解散)之股東、億富工程有限公司(撤銷)之董事,請聲請人說明對於前開2 家公司現有無任何財產上權利存在?如有相關證明文件請一併提出,如無亦請註明。 四、依聲請人所提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105 年4 月21日士院勤105 司執吉字第20982 號執行命令、士林地院105 年5 月16日士院勤105 司執吉字第26059 號執行命令所示,聲請人於璞園老人照顧中心之薪資債權前遭法院強制執行,請聲請人說明係自何時起遭法院扣薪?自開始強制扣薪時起迄本裁定送達之日止,「每月」實領薪資數額「各」為多少? 五、請提出聲請人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包括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影本(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到院為佐。 六、請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保單質借情形,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七、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