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補字第3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補字第370號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申卓石 代 理 人 黃正琪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學妍伶 附表: 一、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聯徵中心之債權人清冊所載,聲請人擔任偉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事業單位統編30857728)之董事,請說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更生之前五年(以聲請人聲請更生時即民國105年6月14日往前回朔5 年內),該公司有無營業活動?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及盈餘分配狀況為何?證明文件請併為提出。 ㈡聲請人對於該公司,現有無任何財產上之權利? 二、以上均請提出證明文件並加以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