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補字第37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補字第370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申卓石
- 代理人
- 黃正琪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聯徵中心之債權人清冊所載,聲請人擔任
偉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事業單位統編30857728)之董事,
請說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更生之前五年(以聲請人聲請更生時即民國105年6月14
日往前回朔5 年內),該公司有無營業活動?每月平均實際
營業額及盈餘分配狀況為何?證明文件請併為提出。
㈡聲請人對於該公司,現有無任何財產上之權利?
二、以上均請提出證明文件並加以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