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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補字第4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2 日
  • 法官
    林芳華

  • 被告
    張佳綾(原名:張玉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補字第413號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張佳綾(原名:張玉玲) 代 理 人 曾允斌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芳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馮莉雅 附表: 一、聲請人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第3 項規定,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360 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3+1 )×10× 34=1,360 元】)。 二、聲請人應提出全戶戶籍謄本(應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三、聲請人應另提出103 年起至陳報日止之所得及薪資證明(如收入切結書、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薪資明細單、薪資轉帳存摺,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如係現金給與,請雇主出具在職證明書、薪資明細、薪水條、薪水袋等)。 四、聲請人應陳報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如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失業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金額為何,並應檢附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存摺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五、聲請人應提出債務人清冊。 六、聲請人陳報103 年10月至105 年3 月31日每月需支出房屋租金4 ,500元,應提出房屋租賃契約,並陳報房租繳付證明或匯款證明(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另說明租賃房屋有無與他人共居,應另陳報房屋坪數大小、該他人與聲請人之關係及有無分擔租金。 七、聲請人陳報自105 年10月起居住於妹妹家,請提出借住證明並說明該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人,另提出土地及房屋登記謄本證明之。又聲請人105 年4 月開始至105 年9 月底間是否有於他處租屋居住?如有,請一併說明每月支出房屋租金數額為何並提供租賃契約。如上開房屋並非租賃,則該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人?與聲請人關係為何?並請提出土地及房屋登記謄本。 八、聲請人應提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之細項及金額(含膳食費、交通費、手機費等)之證明文件到院,另請聲請人說明如何與同住家人分擔家庭必要生活費用,如有其他必要支出項目如水電瓦斯費、醫療費用、勞保費、健保費,亦請一併陳報並詳附證明文件。 九、聲請人有無投保其他商業保險,如有應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十、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十一、聲請人應陳報更生前2 年內是否有收入不足必要支出部分,係由何人資助,並陳報資助者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資助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十二、聲請人應說明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無法清償債務,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三、聲請人應說明其還款狀況、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請說明聲請人與債權人協商當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為何?請說明毀諾原因為何?當時每月必要支出為何?並提出毀諾時之在職證明、薪資單(表)、薪水袋或薪資轉帳明細或其他收入明細、如有毀諾時每月必要支出之相關繳費收據或轉帳證明亦請一併提出。 十四、聲請人提出之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3 年度及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載,聲請人有「類別:給付總額:536 、扣繳單位名稱:力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類別:給付總額:1222、扣繳單位名稱: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及「類別:給付總額:1663、扣繳單位名稱: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所得,請詳細說明之。(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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