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補字第41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補字第416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鄭吉峯
- 代理人
-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趙興偉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聲請人應提出自己105年度之扣繳憑單及105年1月起迄至陳
報日止之所得及薪資證明(如薪資單)。
二、聲請人應陳報現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金額為何,
並應檢附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
、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
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內頁應
連續,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
三、聲請人應陳報其同住之家人共有幾人,與聲請人之關係為何
,並應陳報聲請人父親有無領取補助或津貼,並應提出相關
證明。及應提出聲請人父親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參考
前開說明所應載明事項,並應特別載明是否有領取補助或其
他津貼)、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
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
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
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四、聲請人應提出其支出父親每月扶養費用之細項及金額,並應
說明聲請人之父親共有幾名子女(含聲請人),並提出聲請
人兄弟姊妹之戶籍謄本,聲請人並應說明與其他扶養義務人
如何分擔父親之扶養費用。
五、聲請人應提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之細項及金額(含膳食費、
交通費、日常支出、扶養費、電視費、網路費、醫療費、保
險費、勞健保費用)之證明文件到院,並應說明聲請人每月
需支出高額醫療費用之原因及證明。
六、聲請人有無投保其他商業保險,如有應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
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
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七、依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
信用報告回覆書所載,聲請人為「實效網路廣告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80538094號)之董事,應說明「實效網路廣告
有限公司」之設立時間、營業地址、資本額、組織類型、營
業項目,並說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應說明實效網路廣告有限公司之營業情形為何?並應
提出實效網路廣告有限公司自100年9月起迄今之每月營業額
資料、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綜
合所得稅申報書、營利事業登記資料、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或
資料。?
㈡聲請人對於實效網路廣告有限公司,現有無任何財產上之權
利?
八、聲請人應說明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人外,有
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
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
件(如借貸契約等)。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製作債權
人清冊到院。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
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