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補字第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補字第54號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陳鈺堅 代 理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陳雨琮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書記官 顏莉妹 附件: 一、據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上記載,聲請人自民國102 年11月起有5 筆不同公司薪資收入,惟依後附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所示,聲請人尚有悠友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萬德食品有限公司、富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等薪資收入,請說明未列明理由或補正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 二、說明聲請人全戶自本件聲請案提出前2 年間有無領取任何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三、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現金、金銀 飾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冊並提出財產證明、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四、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上記載其自聲請前2 年內每月必要支出含租金、交通費、伙食費、水電瓦斯通話費、勞健保及生活費等,則請提供相關支出單據如租約影本、水電瓦斯電話帳單等單據到院為佐。 五、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上記載有扶養人1 人、每月支出扶養費新臺幣(下同)15,000元,則請提出相關扶養費支出項目及單據到院為佐,並說明是否有其他扶養義務人。六、請提出聲請人(全戶)102 、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扣繳憑單,及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證券、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七、請說明聲請人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權利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八、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 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九、請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保單質借情形,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 十、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