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7 分鐘讀完 全文 2,51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補字第57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何若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補字第57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蘇培森
代理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詹素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若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謝榕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依據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請聲請人說
    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自陳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收入僅有「薪資」所得每月
    平均新臺幣(下同)20,000元等語,惟依聲請人所提之102
    及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示,聲請人於聲
    請更生前2 年內尚有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南亞塑膠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2 筆「營利」收入,請詳為說明聲請更生
    前2 年內之「營利」收入情形、是否自聲請更生前2 年迄今
    均任職於福氣彩券行(地址:臺北市○○區○○街00號)?
    並提出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包括薪資存摺
    、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影
    本(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
    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
  ㈡聲請人自陳已繼承其父所遺留、門牌號碼為新竹縣竹北市○
    ○里00鄰○○街000 號、持分為100000分之5000之房屋一棟
    ,尚未辦理繼承登記等語,請提出前開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
    ,並詳為說明除聲請人以外之繼承人尚有何人。
  ㈢聲請人自陳名下有乙張南山人壽保險單,請提出保險契約書
    、保險費繳費證明,並說明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迄今,
    每月支出該等商業保險之保險費數額為多少?有無保單質借
    情形?除前揭保單外,有無投保其他商業保險?如有應併提
    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
    險費繳費證明,如無亦請註明。
  ㈣聲請人自陳聲請更生前2 年內每月必要支出租金5,000 元,
    而聲請人現居地為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0弄00號
    2 樓,請提出聲請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房屋租
    賃契約及房租繳付證明(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
    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並說明租屋同住者有何人、房租分攤情形為何?另請說
    明自102 年11月起迄今是否均居於前開房屋或曾於他處租屋
    居住?每月房屋租金數額為多少?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㈤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
    個人交通費1,000 元,請說明每月交通費計算方式,如留有
    存相關證明文件(諸如加油之發票、車票、加值證明等單據
    )併請提出。
  ㈥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
    水電費1,000 元、瓦斯費500 元、電話費1,000 元,請提供
    上開項目支出相關證明單據(以現有留存即可)。
  ㈦聲請人自陳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每月需支出母親徐瑤惠扶
    養費2,000 元,扶養義務人有3人等語,請說明其他共同扶
    養義務人為何人、聲請人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如何分擔扶養費
    用?如有相關證明文件併請提出,如無,仍應以書面詳實說
    明。若扶養義務人中有未分攤扶養費用者,亦請敘明原因。
    另請提出受扶養親屬徐瑤惠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
    財產查詢清單及102 、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共同扶養義務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2 、
    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㈧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
    健保費672 元、勞保費1,103 元、投保工會會費140 元,請
    提供上開項目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費收據、轉帳交易
    明細等)。
二、依聲請人所提之債權人清冊,並未記載債務發生原因,請詳
    為說明債務形成之原因。
三、請聲請人提出債務人清冊(原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置調解
    聲請狀所附者業經聲請人打叉作廢),如無債務人亦需註明
    (請勿提出空白表格)。
四、聲請人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請說
    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
    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如無領取補助款亦請註明。
五、聲請人應說明現有無強制執行案件、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
    如有,案號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法院強制執行命
    令或公文)。
六、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七、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