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補字第5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補字第57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蘇培森
- 代理人
-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詹素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依據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請聲請人說
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自陳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收入僅有「薪資」所得每月
平均新臺幣(下同)20,000元等語,惟依聲請人所提之102
及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示,聲請人於聲
請更生前2 年內尚有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南亞塑膠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2 筆「營利」收入,請詳為說明聲請更生
前2 年內之「營利」收入情形、是否自聲請更生前2 年迄今
均任職於福氣彩券行(地址:臺北市○○區○○街00號)?
並提出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包括薪資存摺
、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影
本(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
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
㈡聲請人自陳已繼承其父所遺留、門牌號碼為新竹縣竹北市○
○里00鄰○○街000 號、持分為100000分之5000之房屋一棟
,尚未辦理繼承登記等語,請提出前開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
,並詳為說明除聲請人以外之繼承人尚有何人。
㈢聲請人自陳名下有乙張南山人壽保險單,請提出保險契約書
、保險費繳費證明,並說明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迄今,
每月支出該等商業保險之保險費數額為多少?有無保單質借
情形?除前揭保單外,有無投保其他商業保險?如有應併提
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
險費繳費證明,如無亦請註明。
㈣聲請人自陳聲請更生前2 年內每月必要支出租金5,000 元,
而聲請人現居地為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0弄00號
2 樓,請提出聲請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房屋租
賃契約及房租繳付證明(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
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並說明租屋同住者有何人、房租分攤情形為何?另請說
明自102 年11月起迄今是否均居於前開房屋或曾於他處租屋
居住?每月房屋租金數額為多少?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㈤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
個人交通費1,000 元,請說明每月交通費計算方式,如留有
存相關證明文件(諸如加油之發票、車票、加值證明等單據
)併請提出。
㈥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
水電費1,000 元、瓦斯費500 元、電話費1,000 元,請提供
上開項目支出相關證明單據(以現有留存即可)。
㈦聲請人自陳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每月需支出母親徐瑤惠扶
養費2,000 元,扶養義務人有3人等語,請說明其他共同扶
養義務人為何人、聲請人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如何分擔扶養費
用?如有相關證明文件併請提出,如無,仍應以書面詳實說
明。若扶養義務人中有未分攤扶養費用者,亦請敘明原因。
另請提出受扶養親屬徐瑤惠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
財產查詢清單及102 、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共同扶養義務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2 、
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㈧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
健保費672 元、勞保費1,103 元、投保工會會費140 元,請
提供上開項目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費收據、轉帳交易
明細等)。
二、依聲請人所提之債權人清冊,並未記載債務發生原因,請詳
為說明債務形成之原因。
三、請聲請人提出債務人清冊(原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置調解
聲請狀所附者業經聲請人打叉作廢),如無債務人亦需註明
(請勿提出空白表格)。
四、聲請人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請說
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
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如無領取補助款亦請註明。
五、聲請人應說明現有無強制執行案件、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
如有,案號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法院強制執行命
令或公文)。
六、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七、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