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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補字第57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何若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補字第57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蘇培森
代理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詹素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若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榕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依據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民國105 年5 月
    2 日消費者債務清理陳報狀所載,請聲請人說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前於104 年11月7 日切結任職於福氣彩券行(地址:
    臺北市○○區○○街00號)、每月收入新臺幣(下同)20,0
    00元,並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聲請更生前2 年內收
    入數額為480,000 元;復又自陳103 年至104 年10月任職於
    福氣彩券行,自104 年12月起迄今任職於運來吃彩券行(地
    址: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工作收入均領現金
    等語,請說明自102 年11月17日起至102 年12月31日止、自
    104 年11月1 日起至104 年11月16日止聲請人有無工作?如
    有,請一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其數額為何?如無亦請註
    明。另請提出目前任職於運來吃彩券行每月收入數額之相關
    證明文件(諸如:薪資單、薪水條、薪水袋、雇主出具之在
    職證明、收入切結書等)。
  ㈡聲請人自陳自102 年11月起迄今居住於母親所有之房屋(地
    址: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0號3 樓,下稱系爭
    房屋),同住者為母親,每月給付5,000 元租金以貼補家用
    等語,惟聲請人前於104 年11月17日所提之消費者債務清理
    法院前置調解聲請狀係記載住所地為「臺北市○○區○○路
    0 段000 巷00弄00號2 樓」,請說明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曾
    否租屋居住於「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0弄00號2
    樓」?另請說明系爭房屋是否仍需每月繳付房貸?如是,每
    月應繳房貸數額為何?並請提出繳納房貸相關證明文件;如
    否,請說明該筆5,000 元款項之性質是否屬於每月支出之「
    扶養費」?
  ㈢聲請人提出台北市商店售貨業職業工會繳退費收據,主張每
    月繳納勞保費1,104 元、健保費642 元、常年會費140 元,
    惟依該收據內容所示,103 年7 月至104 年6 月之勞保費合
    計6,402 元、健保費合計4,194 元,請說明勞保費1,104 元
    、健保費642 元係如何計算得出?
二、依聲請人提出母親徐瑤惠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及102 、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示,徐瑤
    惠名下有房屋、土地共4 筆,每年有薪資、營利、利息等數
    種收入,請詳為說明徐瑤惠有受聲請人扶養必要之理由。
三、請聲請人提出受扶養親屬徐瑤惠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
    全部存摺(包括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附完整
    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影本(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
    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
    代替)到院為佐。
四、聲請人母親徐瑤惠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
    款項,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
    請書函等),如無領取補助款亦請註明。
五、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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