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補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補字第57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蘇培森 代 理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詹素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書記官 謝榕芝 附件: 一、依據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民國105 年5 月2 日消費者債務清理陳報狀所載,請聲請人說明下列事項:㈠聲請人前於104 年11月7 日切結任職於福氣彩券行(地址:臺北市○○區○○街00號)、每月收入新臺幣(下同)20,000元,並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聲請更生前2 年內收入數額為480,000 元;復又自陳103 年至104 年10月任職於福氣彩券行,自104 年12月起迄今任職於運來吃彩券行(地址: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工作收入均領現金等語,請說明自102 年11月17日起至102 年12月31日止、自104 年11月1 日起至104 年11月16日止聲請人有無工作?如有,請一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其數額為何?如無亦請註明。另請提出目前任職於運來吃彩券行每月收入數額之相關證明文件(諸如:薪資單、薪水條、薪水袋、雇主出具之在職證明、收入切結書等)。 ㈡聲請人自陳自102 年11月起迄今居住於母親所有之房屋(地址: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0號3 樓,下稱系爭房屋),同住者為母親,每月給付5,000 元租金以貼補家用等語,惟聲請人前於104 年11月17日所提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置調解聲請狀係記載住所地為「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0弄00號2 樓」,請說明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曾否租屋居住於「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0弄00號2 樓」?另請說明系爭房屋是否仍需每月繳付房貸?如是,每月應繳房貸數額為何?並請提出繳納房貸相關證明文件;如否,請說明該筆5,000 元款項之性質是否屬於每月支出之「扶養費」? ㈢聲請人提出台北市商店售貨業職業工會繳退費收據,主張每月繳納勞保費1,104 元、健保費642 元、常年會費140 元,惟依該收據內容所示,103 年7 月至104 年6 月之勞保費合計6,402 元、健保費合計4,194 元,請說明勞保費1,104 元、健保費642 元係如何計算得出? 二、依聲請人提出母親徐瑤惠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2 、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示,徐瑤惠名下有房屋、土地共4 筆,每年有薪資、營利、利息等數種收入,請詳為說明徐瑤惠有受聲請人扶養必要之理由。 三、請聲請人提出受扶養親屬徐瑤惠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包括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影本(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到院為佐。 四、聲請人母親徐瑤惠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無領取補助款亦請註明。 五、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