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補字第5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補字第57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蘇培森
- 代理人
-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詹素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依據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民國105 年5 月
2 日消費者債務清理陳報狀所載,請聲請人說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前於104 年11月7 日切結任職於福氣彩券行(地址:
臺北市○○區○○街00號)、每月收入新臺幣(下同)20,0
00元,並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聲請更生前2 年內收
入數額為480,000 元;復又自陳103 年至104 年10月任職於
福氣彩券行,自104 年12月起迄今任職於運來吃彩券行(地
址: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工作收入均領現金
等語,請說明自102 年11月17日起至102 年12月31日止、自
104 年11月1 日起至104 年11月16日止聲請人有無工作?如
有,請一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其數額為何?如無亦請註
明。另請提出目前任職於運來吃彩券行每月收入數額之相關
證明文件(諸如:薪資單、薪水條、薪水袋、雇主出具之在
職證明、收入切結書等)。
㈡聲請人自陳自102 年11月起迄今居住於母親所有之房屋(地
址: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0號3 樓,下稱系爭
房屋),同住者為母親,每月給付5,000 元租金以貼補家用
等語,惟聲請人前於104 年11月17日所提之消費者債務清理
法院前置調解聲請狀係記載住所地為「臺北市○○區○○路
0 段000 巷00弄00號2 樓」,請說明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曾
否租屋居住於「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0弄00號2
樓」?另請說明系爭房屋是否仍需每月繳付房貸?如是,每
月應繳房貸數額為何?並請提出繳納房貸相關證明文件;如
否,請說明該筆5,000 元款項之性質是否屬於每月支出之「
扶養費」?
㈢聲請人提出台北市商店售貨業職業工會繳退費收據,主張每
月繳納勞保費1,104 元、健保費642 元、常年會費140 元,
惟依該收據內容所示,103 年7 月至104 年6 月之勞保費合
計6,402 元、健保費合計4,194 元,請說明勞保費1,104 元
、健保費642 元係如何計算得出?
二、依聲請人提出母親徐瑤惠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及102 、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示,徐瑤
惠名下有房屋、土地共4 筆,每年有薪資、營利、利息等數
種收入,請詳為說明徐瑤惠有受聲請人扶養必要之理由。
三、請聲請人提出受扶養親屬徐瑤惠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
全部存摺(包括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附完整
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影本(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
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
代替)到院為佐。
四、聲請人母親徐瑤惠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
款項,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
請書函等),如無領取補助款亦請註明。
五、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