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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補字第84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何若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補字第84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林思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若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榕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依據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民國105年5月5
    日民事陳報狀所載,請聲請人說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自陳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主要從事網路個人店家
    拍賣童裝,並至臺北市或新北市各市場從事臨時性工作,兩
    者每月收入均約新臺幣(下同)4,000 元至5,000 元;最近
    則於金旺餐飲店從事臨時性工作、加上網拍所得後,每月維
    持10,000元收入等語,惟聲請人提出之存摺內頁僅有104 年
    11月26日至105 年4 月22日共2 頁,且無法計算得出網拍收
    入4,000 元至5,000 元,請提出網拍收入存摺附完整清晰「
    封面」及「內頁」明細之影本(須補登資料自102 年11月時
    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
    內頁代替),併說明每月網拍收入4,000 元至5,000 元係如
    何計算得出。另請說明現於金旺餐飲店從事臨時性工作每月
    工作天數為何?薪資係以時薪、日薪或月薪計算?並請提出
    目前每月收入為10,000元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因薪資係領現
    金而無薪資單、薪水條、薪水袋、雇主出具之在職證明等,
    亦請提出「收入切結書」為憑。
  ㈡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
    交通費500 元,聲請人前稱此係搭乘捷運與公車、將收集明
    細提出等語,惟聲請人迄未說明交通費500 元之計算方式,
    亦未提出相關證明單據,請詳為說明每月搭乘捷運及公車之
    次數、原因(例如:上、下班等)即可。
  ㈢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
    電話費500 元,聲請人前稱電話費係使用號碼為0000-000-0
    00號之手機,將收集明細提出等語,惟聲請人迄未提出相關
    證明單據,請聲請人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電信費帳單
    、繳費通知單、電信費收據等),或向電信公司申請電信費
    用明細清單並提出到院。
  ㈣聲請人自陳自102 年起迄今都居住在母親黃美鳳所有、門牌
    號碼為新北市○○區○○街00號4 樓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
    ),從未給付租金等語,惟依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所示,
    黃美鳳係與配偶林重吉、次女林○○、參女林○○共同設籍
    於系爭房屋之址,請說明聲請人究竟與何人同住?是否與配
    偶、子女居於他處?並請提出聲請人「自己」最新全戶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為佐。
  ㈤聲請人自陳明下有配偶所購買、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保單2
    張,屬於消耗型保單、無保單價值等語,惟聲請人僅提出南
    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號碼為Z000000000號之保單
    資料1 份,請聲請人提出另1份保單資料。
二、請聲請人提出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到院為
    佐。
三、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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