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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破字第15號

破產宣告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詹駿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破字第15號

聲請人
全盈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秀珍
代理人
李鳴翱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東啟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於聲請書敘明其債權之性質、數額及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破產法第61條定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復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明文規定,而破產聲請屬非訟事件。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載明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值及提出相關證明,致本院無法核定其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且尚有如附表所示應補正之事項,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為何?併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
    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聲請費用。
二、相對人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該事實應包括相對人之財產
    狀況說明書及相對人承諾購買聲請人股票之證明(除已檢具
    之存證信函以外之資料)。又前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
    容如下:
  (一)如為現金或存款,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
      出存摺影本。
  (二)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
  (三)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
      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四)如為其他動產,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
      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五)如為不動產,應請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交易市值證
      明。該不動產如有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
      額餘額,及其證明。
  (六)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證明。
  (七)相對人對其他債權人清償或受債權人執行情形(含債權人
      取得之執行名義)及其證明文件;並詳加敘明各債權借款
      日期、清償期、尚未清償金額及何時不能清償債務等事實
  (八)相對人有無積欠其他稅款?如有,應說明稅捐機關為何、
      金額若干,並提出證明。
  (九)相對人是否有債務人?若有,應提出完整之債務人清冊:
      應載明現有全部債務人(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應收
      帳款、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存出保證金)之姓名(如
      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金額、
      清償或執行情形及其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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