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破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29 日
- 法官詹駿鴻
- 法定代理人鄭秀珍
- 原告全盈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破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全盈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秀珍 代 理 人 李鳴翱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東啟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破產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繳納聲請費及應於聲請書敘明其債權之性質、數額及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之事實,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有未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之規定於聲請書為必要之敘明,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14日裁定命其收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7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前段、第30條之1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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