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9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破字第15號

破產宣告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詹駿鴻

聲請人
全盈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秀珍
代理人
李鳴翱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東啟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破產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繳納聲請費及應於聲請書敘明其債權之性質、數額及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之事實,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有未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之規定於聲請書為必要之敘明,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14日裁定命其收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7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前段、第30條之1,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