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破字第15號
- 聲請人
- 全盈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秀珍
- 代理人
- 李鳴翱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東啟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破產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繳納聲請費及應於聲請書敘明其債權之性質、數額及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之事實,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有未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之規定於聲請書為必要之敘明,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14日裁定命其收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7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前段、第30條之1,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