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破字第4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破字第41號
- 聲請人
- 宋牧奇即奇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代理人
- 周定邦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奇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產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十三條規定計徵聲請費,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本件可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經核為新臺幣(下同)參仟玖佰參拾伍萬貳仟零捌拾元(60,735元+39,291,345元),應徵聲請費新台幣參仟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