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破字第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破字第8號
- 聲請人
- 柏杉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阿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柏杉國際有限公司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理由二所示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次按破產事件專屬債務人或破產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62條亦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復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明文規定,而破產聲請屬非訟事件。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漏未提出如下所示之資料到院:
㈠相對人有無積欠稅款?如有,應說明稅捐機關為何、金額若干,並提出相關證明。
㈡相對人之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
三、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