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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破字第8號

破產宣告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柯姿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破字第8號

聲請人
柏杉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阿金
相對人
柏杉國際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柏杉國際有限公司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柏杉國際有限公司破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依破產法所規定破產程序清償其債務,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除另有規定外,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破產法第1 條第1 項、第57條、第5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清算人應即聲請宣告破產。公司法第8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柏杉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柏杉公司)前經股東同意自101 年8 月20日解散,由法定代理人徐阿金擔任清算人,申請臺北市政府101 年8 月21日函准在案,清算中自法院取回擔保金,實際取回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75,188 元,惟上開資產仍無力償還公司負債9,534,535 元,爰依公司法第89條第1 項、破產法第57條規定,請准裁定宣告破產。

三、經查,依聲請人提出臺北市政府101 年8 月21日府產業商字第10186984300 號函、公司變更登記表、股東名簿、財產目錄、104 年度取字第3353號取回提存物聲請書、匯款申請書、財產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存證信函、102 年度促字第3077號支付命令、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信義分局103 年2 月22日財北國稅信義服字第1020160536號函、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信義分處102 年8 月12日北市稽信義丙字第10240573600號函,聲請人目前資產為3,531,184 元,有第一商業銀行仁和分行函1 份在卷足憑,而其負債金額高達9,534,535 元等情,是柏杉公司資產不足清償所負債務,應堪認定。準此,柏杉公司具資產不足清償債務之破產原因,且其債權人為2人以上,而其資產尚足支應破產財團費用,具有破產實益,聲請人聲請柏杉公司宣告破產,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破產法第63條、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柯姿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汪郁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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