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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2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04 日
  • 法官
    張文毓許勻睿黃愛真
  • 法定代理人
    林漢忠、林逢榮

  • 上訴人
    瑞華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風行天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242號上 訴 人 瑞華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漢忠 被 上訴人 風行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逢榮 訴訟代理人 張世興律師 張宇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民事第七庭審判長 法 官 張文毓 法 官 許勻睿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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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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