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2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04 日
- 法官張文毓、許勻睿、黃愛真
- 法定代理人林漢忠、林逢榮
- 上訴人瑞華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風行天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242號上 訴 人 瑞華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漢忠 被 上訴人 風行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逢榮 訴訟代理人 張世興律師 張宇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民事第七庭審判長 法 官 張文毓 法 官 許勻睿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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