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27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271號
- 上訴人
-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明華
- 訴訟代理人
- 陳丁章律師
- 被上訴人
- 蔡太國
- 被上訴人
- 吳皓羽
- 被上訴人
- 張仁傑
- 被上訴人
- 張文峯
- 被上訴人
- 謝秋安
- 上列5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本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4月29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04 年度北簡字第10600 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5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 年7 月1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19 、320 頁)。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