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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399號

給付拍賣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張文毓林玉蕙石珉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399號

上訴人
正德國際藝術拍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廷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錦煌間請求給付拍賣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按他造人數添具繕本,逾期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第444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且依據同法第436 條之1 第3項,上開規定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程序亦有準用。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4 年度北簡字第12419 號簡易程序第一審裁判提出上訴,惟僅略稱不服前開判決,未依上開規定表明上訴聲明,其程式自有欠缺。爰依法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提出繕本,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4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文毓

法 官 林玉蕙

法 官 石珉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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