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40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404號
- 上訴人
- 郁鵬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賴惠珠
- 被上訴人
- 薛喬玲
- 訴訟代理人
- 吳君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5 月10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04 年度北簡字第804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審於民國105 年6 月13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 年6 月1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上訴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於105年10月7 日以105 年度救字第200 號裁定駁回,並已確定在案,是上訴人仍應依原審裁定補正繳納上開裁判費,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 法 官 張文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