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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042號

變更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宣玉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042號

聲請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林峙傑
相對人
晶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肇陽
法定代理人
孫翠鳳
兼法定代理人

      張照松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聲字第1042號變更提存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百零四年度存字第二0七九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臺幣柒拾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八年乙類第一期債票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4年度司裁全字第452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面額新臺幣70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年度甲類第七期債票並以本院104年度存字第2079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該債票需辦理還本付息,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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