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25號聲 請 人 映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義 相 對 人 GOLDEN RIGHT INTERNATIONAL CO., LTD 法定代理人 吳瑞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中關於相對人「GOLDEN RIGHT INTERNATIONAL CO.,」之 記載,應更正為「GOLDEN RIGHT INTERNATIONAL CO., LTD」。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書記官 陳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