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28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285號至第1291號
- 抗告人
- 魏高明
- 抗告人
-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運轉實業有限公司
- 兼上列二人
- 法定代理人
- 魏陳秀芳
- 抗告人
- 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民國105年7月15日本院所為105年度聲字1285號至第129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其抗告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7月15日本院所為105 年度聲字第1285號至第1291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經本院於105年7月29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該裁定已於105年8月19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2 份在卷可稽,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