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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285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林春鈴賴淑美鍾淑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285號至第1291號

抗告人
魏高明
抗告人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
聲請人
運轉實業有限公司
兼上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魏陳秀芳
抗告人
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民國105年7月15日本院所為105年度聲字1285號至第129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其抗告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7月15日本院所為105 年度聲字第1285號至第1291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經本院於105年7月29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該裁定已於105年8月19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2 份在卷可稽,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賴淑美

法 官 鍾淑慧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285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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