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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70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姜悌文柯姿佐李桂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70號

抗告人
魏高明
抗告人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
抗告人
運轉實業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魏陳秀芳
抗告人
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因105年度聲字第370號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2月15日本院駁回其迴避聲請之裁定提出「民事聲明異議聲請本件3位推事迴避、聲請回復原狀等狀」,核其內容係對本院105年度聲字第370號裁定聲明不服,依民事訴訟法第36條前段「聲請法官迴避經裁定駁回者,得為抗告」及第495條「依本編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應提出異議而誤為抗告者,視為已提出異議。」之規定,其異議應視為提起抗告。而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柯姿佐

                  法 官 李桂英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70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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