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7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76號
- 聲請人
- 幸一生醫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琇珍
- 代理人
- 劉炳烽律師
- 相對人
- 大眾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田錨
- 相對人
- 東發生物科技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溫錦洲
- 相對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東亮
- 相對人
- 懷得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育俊
- 相對人
- 真好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汪添進
- 相對人
- 臺灣工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明郭
- 相對人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志強
- 相對人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榮鴻慶
- 相對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燦昌
- 相對人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法定代理人
- 李慶華
- 相對人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法定代理人
- 羅五湖
- 相對人
-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
- 法定代理人
- 謝政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四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鍾隆毓;真好住股份有限公司設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1樓;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榮周;上海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邱怡仁」之記載,應更正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東亮;真好住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8樓;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范志強;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榮鴻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強制執行事件裁定亦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