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再字第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再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27 日
  • 法官
    黃明發宋雲淳汪曉君

  • 原告
    黃靈舞(原名:黃健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再字第61號 再審聲請人 黃靈舞(原名黃健治)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相對人旭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本院民國105年9月22日105年度簡抗字第58號 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經再審聲請人簽名或蓋章之民事聲請再審狀原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當事人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將書狀傳送於法院,效力與提出書狀同。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7條、116條第3 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傳送之文書未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記載,除受方承認或送方依其他方式補正外,不生文書提出之效力;前項情形,受方應即通知送方於期限內補正,但無法通知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文書傳真及電子傳送作業辦法第9條亦有明文。另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 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固以電子傳送方式,於民國105年10月17 日就本院105年9月22日105年度簡抗字第58號裁定駁回損害 賠償事件聲請再審,然再審聲請人未在民事聲請再審狀簽名或蓋章,且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條第2項規定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爰限期命為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宋雲淳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書記官 楊婷雅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再…」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