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再字第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再字第61號再審聲請人 黃靈舞(原名黃健治)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旭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15日本院105年度聲再字第61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再審聲請裁判費。查本件再審聲請依民事訴訟法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再審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宋雲淳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書記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