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5號上 訴 人 全鋒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春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怡泰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67,9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784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巫玉媛